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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总署2020年第24号公告的通知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24号公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不陪同查验”或“委托存放待查验货物的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陪同查验”方式。
二、选择“不陪同查验”方式的,收发货人可参照填写《不到场陪同查验的说明(样本)》(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查验通知书》上对应的海关查验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2),海关收到邮件后将实施查验。选择“委托存放待查验货物的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陪同查验”方式的,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书到场陪同查验。
三、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四、“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查验方式不收取费用。如有借“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名义收取费用的,请立即告知海关。
特此通知。
附件1:
《不到场陪同查验的说明(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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