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全力抗击疫情的有关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发展经济工作的各项任务,支持外贸企业积极防控疫情、尽快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期间应急举措。
一、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物资通关“零延时”
对于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和复工复产进出口物资,关区各现场开辟快速通关专门窗口和物流监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种模式快速通关,实行7×24小时预约加班制度,第一时间办理海关手续,确保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和复工复产进出口物资即到即提。对宁波地区高级认证的生产型企业,依申请免除税款担保。积极发挥AEO国际互认协调机制,助力出口企业境外便利通关。
二、线上办公、远程受理,力争海关作业“零接触”
应用“互联网+”“单一窗口”“浙里办”网上窗口开展“网上作业”,实行“无接触通关”。疫情期间在告知海关的前提下,收发货人查验时可免于到场,或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全面推行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对于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单位,实施临时注册。通过“多证合一”“网上注册”等系统渠道办理注册业务,实行海关与商事登记注册“一网受理、并行通办”。对需各种当面提供纸质单证办理海关业务的,暂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纸质正本后补;对需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可选择邮递方式送达。使用“无纸化传输”、互联网稽核查等非外勤作业方式,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
三、优化检查流程,推动货物检查“零等待”
减少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和复工复产进出口物资的检查比例,优先查验排班,实现该类物资“即到即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口矿产品,实行“先放后检”;对于已获得第三方认证或检测报告的,凭企业自我声明实施“快验快放”。对需进行检疫处理的货物,在当天16时前办妥检疫处理手续的,当天检疫处理。缩短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时间,第一时间现场初筛判定,需送实验室的,当日送达并最短时间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四、畅通口岸物流,保障进口物资“零滞留”
建立与省市联防办沟通配合机制,会同宁波市红十字会、宁波市慈善总会简化捐赠手续办理流程,货运物资登记放行,旅客携带物资当场办理通关手续,快速验放。扩大转场物资自动审核覆盖范围,加快场站间物流速度;扩大安全智能锁应用和转关自动核销覆盖面,提升物资转关效率。实现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和复工复产进出口物资“零滞留”。
五、落实税收新政,实施防疫物资进口“零关税”
全面落实防疫物资税收新政策要求,2020年3月31日以前,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扩大商品范围,扩大捐赠人范围,增加受赠人对象,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经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进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让相关企业直接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享受“零关税”待遇。
六、放宽办理期限,落实滞报金、滞纳金“零征收”
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按照各地方政府相关复工通知顺延。涉及监管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正式签发许可证件之日起14日内申报,免征滞报金。涉及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之日起14日内申报,免征滞报金。同时涉及许可证件监管要求和减免税手续的,在最后一份证件或证明的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免征滞报金。
原税单缴款期限为2月9日前的,顺延至2月25日前缴纳税款,对1月31日至2月24日期间产生的滞纳金予以免征。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以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海关免征税款滞纳金。
七、优化加工贸易办理手续,推动保税担保“零额度”
除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手(账)册设立等相关业务时,可免于收取企业担保金。
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凭企业情况说明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有关材料事后补交;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延期办理相关手续;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延迟复工造成仓库超过有效期和保税货物超过存储期限的,延期手续可延至生产恢复后办理。
八、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对企业纠错“零处罚”
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可进行远程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在线受理,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涉税的,减免滞纳金。对于“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及运输工具等项目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对于企业提交所涉“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业务改革造成的报关差错复核申请,在线快速办理并撤销差错记录。对企业申报的出口商品归类差错,如属于海关认定技术性差错的仅要求修改商品归类,不作为违规案件线索移交,不予行政处罚。
九、建立多层次政策咨询体系,服务企业“零距离”
海关12360热线24小时提供政策咨询受理服务。公开防疫物资通关保障职能部门及主要窗口单位联系方式,保障疫情期间通关服务和咨询解答。应用“阿拉甬关”微信公众号、关企互动平台等,开展线上政策推送,就疫情期间热点、难点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及时解困纾难。
对出口国(地区)入境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整理,针对因疫情而新增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通报评议,提出贸易关注议题,通过海关国际合作及对外交涉机制推动相关问题解决,降低企业出口技术壁垒影响。
十、协同地方政府凝聚帮扶合力,解决问题“零遗留”
建立与地方政府的联系配合协调机制,叠加政府各项帮扶措施。加快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和复工复产进出口物资等进出口数据的数据统计、分析报送;发挥海关“数据+研究”辅助决策作用,监测分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外贸的影响,供地方政府决策参考。建立问题处置机制,对企业反映突出的堵点、难点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问题归零”,增强企业获得感。
以上举措适用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至6月30日,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需要再做相应调整。
来源: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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