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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关于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平稳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海关总署、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困难,促进江苏开放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一)开设通关绿色通道。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对特殊物品、紧急事项简化审批手续。用于疫情防控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入境特殊物品,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取消卫生检疫审批。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保税货物的,海关凭企业申请,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二、积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三)推行“不见面审批”。倡导海关行政审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等业务在网上办理,减少现场跑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办理系统接入、电子账册及货物进出区等业务,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在业务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食品农产品特定资质企业凭承诺书先行办理备案、对外推荐注册手续,待疫情结束后再进行实地评审。
(四)延期办理核销手续。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五)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疫情防控物资,纳入企业办公用品范围进行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涉及疫情防控的生产加工和物流配送企业,可适用分送集报免担保和“四自一简”的监管措施。2020年第一季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内分送集报业务办理时限顺延1个月。
(六)支持我省食品农产品企业扩大出口。对复工复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及时跟进指导,有针对性地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水平,打开国外市场。引导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采用分类管理、线上审核、企业承诺等方式实施监管,保障企业正常出口。
三、助力民生物资优先供给
(七)确保民生物资快速进口。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农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实行随报随批。全力保障粮食、肉类、水产品、水果等关系民生的食品农产品、生活消费品快速通关,促进市场保供稳价。对消毒除菌类化妆品采取简化验核证明性文件、先入关后加贴中文标签、先放后验等措施,确保快速通关。继续做好非洲猪瘟等动植物疫情防控,保障进口食品农产品安全。
(八)量身定制成套设备进口措施。对重大项目、防疫工作等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进口口岸转场到目的地现场检验的“一站式”服务,实行“随到随检”。
四、加大税收征管支持力度
(九)积极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进口防护服、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优先办理免税手续。积极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扩大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等进口。
(十)延长企业税款缴纳期限。今年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企业原税单缴款期限为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所涉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五、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十一)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新增不合理定价项目以及其他增加企业成本的行为。在南京海关门户网站、“单一窗口”和各收费业务点公示收费内容、标准和监督投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推行容错机制保障企业权益。引导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在线受理。涉税违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或漏缴、少缴税款在法定限额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十三)推行多元化后续监管方式。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运用“隐性监管”报送式稽查、“柔性监管”函询等方式,最大限度给予企业便利。疫情防控期间,不新开需要赴企业现场的稽核查作业,对于未办结又确需下厂的作业暂缓实施;对于已开展的作业,采取远程视频、网络传输等方式开展。
六、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办案
(十四)从轻从快办理受疫情影响的违规案件。对疫情防控物资一律不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涉案货物、物品在固定相关证据后一律快速通关放行。疫情防控企业涉及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且能及时消除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案件,企业提出违法行为系因疫情防控影响,海关查明相关理由和事实成立的,酌情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企业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海关罚款的,酌情从宽处理。
(十五)强化正面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口岸监管,对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走私野生动物实施精准布控,加大打击力度。
七、不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十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压缩通关时间,全面推行“两步申报”,实现进口货物“两步申报”和“两轮驱动”风险防控方式、“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方式相衔接,推动口岸、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物流畅通,扩展“单一窗口”应用范围,加快实验室检测,提升通关速度。加强与上海等海关对接,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
(十七)完善“企业问题清零机制”。推广运用企业问题清零信息化系统,“一对一”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问题困难。联合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线上政策宣讲,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读答疑,及时解困纾难。
(十八)提升服务决策水平。主动对接江苏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建设,提前介入、宣传政策,服务招商引资和产业升级。发挥海关“数据+研究”辅助决策作用,密切监测疫情对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及时做好预警分析,积极向各级政府提出对策建议。
特此通知。
南京海关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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