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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关公告] 苏州海关推出应对疫情支持外贸发展20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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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0 15: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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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区海关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外贸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及南京海关、江苏省及苏州市的各项部署,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支持苏州外贸稳定健康发展,苏州地区海关推出20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外贸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加快疫情防控进口物资验放,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 各通关现场开设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对外公布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联系人、联系方式、操作指南。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立即受理、立即办理。

2. 对专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包括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防控物资,做到即到即提,快速验放,实现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特殊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

3. 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 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药品监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予以放行。优化境外捐赠医疗器械监管,暂停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凭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二、推行海关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不见面”作业

5. 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核销申报等海关业务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

6.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电脑(http://www.chinaport.gov.cn,从中国电子口岸首页进入“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或手机端(“掌上海关”APP)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倡导有注册登记备案需求的申请单位在线办结,海关在线验核并协助企业完善备案信息,相关材料在疫情结束后补交。

7. 推进申报单证电子化,不属于海关监管必需的单证,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海关可以自行查询的,仅要求提供单证名称和号码;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出具的证明/声明类材料,申报时仅需申明持有,不再要求企业必须提交纸质原件。

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8.顺延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税款期限、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期。对于 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复工日期。

9. 鼓励企业运用关税保证保险等多元担保方式,对通关、税收业务进行担保,进一步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10. 减轻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处罚。对符合条件规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继续实行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四、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

11. 对进口货物实施“两步申报”模式。企业可以向苏州地区各海关业务现场自主选择“两步申报”模式申报进口货物,选择该模式的企业,第一步只需提交9项申报信息,即可实现货物提离,第二步在规定时间内完整申报其余申报事项。

12. 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实施“两段准入”,第一段准入只要满足“准许入境”条件即可提离入境;第二段准入在货物入境后实施,涉及非高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的检疫监管货物,可在口岸放行后实施“合格入市”监管。

13. 推行“先验放后检测”检验监管方式。对部分进口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监管方式;对风险可控的进境动植物产品、进口食品化妆品,允许提离至符合条件的指定或认可的场所实施查验和检验检疫(海关总署规定必须实施扣留检验的进口食品化妆品除外)。

五、简化业务办理手续,进一步推进加工贸易发展

14. 精简和规范加工贸易作业手续,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内销征税一次申报,统一内销征税申报时限;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创新低值辅料监管,纳入保税料件统一管理。

15. 对因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延迟造成企业加工贸易手(账)超期的,参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8号公告精神,可以先凭企业提供的电子邮件、 微信、短信等说明优先办理延期手续或新手(账)册的设立手续。

16. 疫情防控期间,对在海关备案前或者对外推荐注册前需要实地评审的出口原料种植、养殖厂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等企业,暂停实地评审,凭企业提交的承诺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信用承诺书,为企业办理备案或者对外推荐注册手续。

六、精准施策,帮助企业进一步扩大进出口

17. 充分发挥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综保区等开放平台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发展保税研发、检测维修、再制造等新兴业态,扩大实施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进一步扩大进出口。

18. 加强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政策辅导,提供实例分析服务,优化产品备案和签证程序,帮助企业享受优惠原产地关税优惠,提升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19. 围绕重点产业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调查和研究应对,对重点企业进行技贸措施监测和指导,积极帮助企业破解技术贸易壁垒,开拓国际新市场。

七、落实企业问题清零机制,第一时间纾解企业进出口难题

20.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难题,可在“企业问题清零系统” 网页版(http://qingling.nj-customs.com/qlxt/)和微信版(“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上完成一键注册、自助提问,实现关企沟通“零距离”、问题“全清零”。

来源:南京海关

更多疫情物资进口通关指引及海关服务:https://www.guanwuxiaoer.com/thread-89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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