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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通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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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9 16: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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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4号(北京海关关于进一步明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减免税及通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现对北京海关2020年第3号公告进行修改补充并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 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 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 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可以退还。
在北京关区进口的企业可凭主管地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北京朝阳海关书面提出退税申请。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1),向北京朝阳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四)防疫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五)减免税手续。
1. 新增受赠主体单位确认。
(1)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2.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用于疫情防控的境外捐赠物资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在上述名单确认并发给直属海关前,进口地海关凭省级民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厅(局)出具的证明函及《捐赠物资意向书》(见附件2),办理登记放行手续。

3. 货物放行后,受赠人持凭捐赠函和《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见附件3)、《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见附件4)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捐赠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和口岸海关结案手续。

二、捐赠物资到达口岸应急通关工作

(一)货物应急通关手续。
货物抵达北京口岸后,紧急情况下可联系现场海关凭《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见附件3)和《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见附件4),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货物捐赠手续未办理齐全的,可联系北京市红十字会派驻首都机场海关查验中心工作组现场办理。
北京地区捐赠物资进口服务公司(见附件5)可提供免费代理报关手续,其他代理报关公司可通过中国报关协会、北京报关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

(二)后续货物结案手续。
物资进境后,受赠人补办减免税证明后到进境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三、其他渠道捐赠物资进境事宜

(一)旅客带货形式(首都机场、大兴国际机场)。
旅客携带自用疫情防控物资进境,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予以放行。旅客携带入境捐赠北京地区使用的疫情防控物资,未办理捐赠手续的,可联系北京市红十字会首都机场派驻工作组人员(办公地址:首都机场三号航站楼到达层海关征税),也按照上述通关流程登记放行。

(二)快件邮件渠道。
对快件邮件渠道捐赠进境疫情防控物资的,参照上述情况办理。目前可从北京快件口岸进境的邮快件企业主要有: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优比速国际快递有限公司、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四、其他防疫物资事项

(一)医疗器械。
未在我国注册的医疗器械,可先登记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药品。
进口的防疫药品,可先登记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五、北京海关防疫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及电话

(一)货物通关咨询。
综合业务处 王宝全 13601264249
首都机场海关 徐志勇 13911300505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 张 涛 13426068322

(二)旅检通关咨询。
首都机场海关T3监管现场 柏龙  13801352314
首都机场海关T2监管现场 孟德德  13910602745

(三)减免税政策咨询。
中关村海关 杨懿 13911586745

(四)退税政策咨询。
北京朝阳海关 郑德宁13811098660

以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截至3月31日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
1.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docx.docx (6.57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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