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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司关于印发《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估价指引》的通知
税管函〔2023〕36号
为加快推进“智关强国”行动,落实促稳提质保市场主体措施,同时规范“内河运费扣减”估价操作,提高全国海关估价执法统一性,关税司研究制定了《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估价指引》(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关应积极落实“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企纾困降成本”的要求,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解读,同时加强合规引导和风险防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估价指引
关税征管司
2024年1月15日 附件 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估价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进口货物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的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是指海运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第三条 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认定条件:
(一)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二)起卸后,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后。
第四条 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不计入完税价格。
第五条 分摊计算时,海关可根据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以下依据进行审核:
(一)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
(二)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前后45天内)通常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三)第三方中介机构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咨询意见;
(四)其他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第六条 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未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且符合第四条情形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义务人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仅填报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对于“运费”栏内填报全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义务人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运费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第七条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已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且符合第四条情形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义务人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价格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第八条 鉴于涉及内河运输的进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运行模式具有多样性,海关在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进行审核时,应按照《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与纳税义务人及船运公司、第三方中介机构等社会单位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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