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常見問題 –《貨物貿易協議》的原產地規則與CEPA原產地證書
問1: 在《貨物貿易協議》下,產品如何才能享受零關稅優惠? 答: 根據《貨物貿易協議》(《協議》),除內地有關法規、規章禁止進口的和履行國際公約而禁止進口的貨物,以及內地在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產品外,所有香港原產貨物可以享零關稅優惠進口內地。 如貨物符合規定為原產貨物,商號可在貨物裝運前申請原產地證書,以便貨物在CEPA下申請零關稅進口內地。申請CEPA零關稅的貨物,必須附有工業貿易署或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1發出的原產地證書。 內地海關可要求符合《協議》原產資格的香港貨物進口時申報原產地信息。進口商應按規定主動申明貨物享受零關稅,並申報相關原產地信息,和提交與進口貨物相關的證明文件。
問2: 何謂「原產貨物」?
答: 在《貨物貿易協議》(《協議》)下,符合下列條件及其他適用規定的貨物,應當被視為原產貨物: (一) 根據《協議》第四章第八條的規定,在一方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 在一方僅由原產材料2生產的; (三) 在一方使用了非原產材料進行生產的,而: (i) 貨物屬於「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適用範圍,並且符合相應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製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規定的; (ii) 貨物不屬於「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適用範圍,但能滿足按照累加法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大於或等於 30%的標準,或者按照扣減法計算的區域價值成分大於或等於 40%的標準(即「一般規則」)。 2 原產材料是指根據《貨物貿易協議 》第四章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材料。
問3: 何謂「區域價值成分」?
答: 「區域價值成分 」3的計算應當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 4,並根據下列公式計算: (一) 累加法
4 公認的會計原則是指香港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產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方面所認可的會計準則。上述準則既包括普遍適用的概括性指導原則,也包括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5 「產品開發」是指在香港為生產或加工有關出口製成品而實施的產品開發。產品開發支出的費用必須與該出口製成品有關。產品開發支出包括: (i)生產商或製造商自行開發的設計、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或著作權(下統稱"權利")而支付的費用; 6 離岸價格(即FOB)是指包括貨物運抵最終外運口岸或地點的運輸費用在內的船上交貨價格。
原產材料價值包括原產的原料和組合零件價值。 或
(二) 扣减法
非原產材料的價值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加以確定: (i) 對於進口的非原產材料,非原產材料的價值應為材料進口時的到岸 價格 8; (ii) 對於在一方獲得的非原產材料,非原產材料的價值應為在該方最早所能確定的實付或應付價格。該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不應包括將材料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產商或製造商所在地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及任何其他費用。 7 非原產材料是指不符合《貨物貿易協議》第四章規定原產資格的材料,以及原產地不明的材料。 8 到岸價格(即CIF)是指包括運抵進口方進境口岸或地點的保險費和運費在內的進口貨物價格。
問4: 何謂「稅則歸類改變」?
答: 在《貨物貿易協議》下,「稅則歸類改變」是指非一方原產材料經過在一方境內加工生產後,所得產品在《協調制度》中的稅目歸類發生了特定的變化。在「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裡,這包括: 「章改變」(協調制度編號首 2 位數出現改變) 「品目改變」(協調制度編號首 4 位數出現改變)
通過比較進口原材料及最終產品的協調制度編號,生產商便可以確定該貨物是否符合相關稅號改變。以行李帶為例,聚酯高强力紗(協調制度編號:54022000)經紡織或針織、裁剪及車縫等工序成為行李帶(協調制度編號:63079090),其協調制度編號從54022000改變為63079090。由此可見,該生產工序符合了「章改變」(從第54章改變至第63章)及「品目改變」(從品目5402改變至品目6307)的要求。
| 商號是否需按照「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上列出的內地產品稅號去填寫原產地證書申請? | | 《貨物貿易協議》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上列出的內地產品稅號是以6位內地產品稅號為基礎。儘管如此,商號應在原產地證書申請上填寫8位的內地產品稅號。 | | | | 申請 CEPA 原產地證書時商號須確保所有資料正確無誤,並在申請中作出聲明。如商號需要修訂獲批准的 CEPA 原產地證書,修訂要求須在 CEPA 原產地證書發出日期起計 30 日內提出。發證機構只會在 CEPA 原產地證書尚未被用以申請零關稅優惠及有效期未屆滿的情況下,按個別情況考慮修訂要求。可被考慮的修訂包括: -在沒有更改主要託運詳情的前提下,修改收貨人資料; -下調貨物數量及或價值; -修改貨物包裹件數; -修改包裝標誌及數量;或 -在沒有更改貨物歸類的前提下,修改貨物簡介。
一般而言,若商號須更改其他資料,須先取消已發出及未使用的 CEPA 原產地證書並重新提交申請。 |
問7:如何填寫 CEPA 原產地證書申請中的內地關區代碼?
| 若生產商或製造商認為「一般規則」未能符合其貨物生產的實際情況,可否提出為其貨物制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此外,生產商或製造商可否提出修訂貨物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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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生產商或製造商認為「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未能符合其貨物生產的實際情況,可否選用「一般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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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0: 申請 CEPA 原產地證書的程序是怎樣?
答: 申請CEPA零關稅優惠,出口往內地的產品必須附有由工業貿易署(本署)或政府認可簽發來源證機構1發出的原產地證書。在申請原產地證書之前,廠商/營運者必須在本署辦理工廠登記,證明其廠房/營運地點擁有足夠的能力生產出口貨品。廠商/營運者亦應就出口往內地的產品更新工廠登記資料,包括提供最新的香港協調制度編號以及其他生產資料,如生產工序及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等。有關工廠登記的詳情,請瀏覽本署的網頁
問11: 貨物裝運後可以後補申請 CEPA 原產地證書嗎?答: 根據《貨物貿易協議》,原產地證書應當在貨物裝運前或裝運時簽發。然而,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錯誤、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導致未能在貨物裝運前申請原產地證書,商號可以書面形式陳述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向簽發機構申請後補簽發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可以自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內經審理程序補發。
問12: 進行外地加工的產品是否可享受CEPA 零關稅優惠? 答:可以。廠商可繼續透過外地加工措施,在香港以外的地 方進行次要的工序,再出口往內地。進行外地加工後,製成品必須先運回香港,才能申請原產地證書,以享受 CEPA零關稅優惠。半製成品不能享受CEPA零關稅優惠。
2023年7月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