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 二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南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 罚款。 二十二、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海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投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绩投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的以(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在:事”,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实发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最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位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5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隶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奂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进口旧机电产品 十三、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 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子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不是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口该音通花服的依服本集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 第七十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或者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上 50%以下罚款。 十六、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海关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 5%以上 20%以下罚款。 十七、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并处100 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伪造、变造、买卖、旅窃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及检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以下罚款。 特殊物品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二)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二十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 三)未向海关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四)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 不符的; (五)未经海关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 药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兰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 六十八食品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女规定向海关到 第六十九条: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田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科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工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我者1万无以下罚款。 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第七十三条:下列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子处罚: (一)擅自调换经海关监督抽检并已出具证单的出口食品的; (二)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出口食品冒充合格出口食品的: (三)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四)向有注册要求的国家(地区)出口未获得注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或者出口已获得注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范围外食品的: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六)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且出口食品不符合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