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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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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3 21: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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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海关稽查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
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
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行政事务担保
第十条
当事人连续两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通过海关验证稽查;2.年度进出品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没有拖欠应纳税款;
(四)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当事人不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停止对其适用免除担保
第二十三条担保人、被担保人违反本条例,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
海关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律义务,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暂停被担保人从事有关海关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有关海关业务的注册登记
原产地
第二十三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十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汇总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 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推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日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
2.骏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3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海关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抽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和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海关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5、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5,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海关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6、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海关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海关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主管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
8、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9、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或者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10、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由海关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11、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海关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海关总署或主管海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1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海关并处10万元以上100以下罚款。已经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撤销其注册登记。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子以退货;情节网重的,由海关并处 100 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海关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海关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庭险货物的,由海关处20万元以
14、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海关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
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海关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海关检验不告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海关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调换、损毁海关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由海关处5万元以下罚款。
16、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主管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海关吊销其
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17、海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
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有下列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2)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上述第(2)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2、有下列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2)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3)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4)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3、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单位,进出境的上述物品经检疫不合格的,除依照有关规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口岸海关注销注册登记。
4、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2)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5、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熏蒸和消毒处理的,口岸海关可以视情节取消其熏蒸、消毒资格。
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有下列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 5000元以一下的罚款:
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3)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4)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电报疫情的:
(5)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2、有下列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2)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3)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
的,
(4)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3、有下列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2)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四)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出口食品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3)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2、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真至吊销许可证。
3、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海关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1节对外贸易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 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 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
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14节出口管制法
三十三条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50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第普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经获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撤销许可,收缴出口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朵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给子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器子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瑞三十八条”出口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饮示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将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15节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置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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