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日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70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新《名录》不仅仅对国门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和每个旅客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问:新《名录》只对入境旅客适用吗?新《名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新《名录》不仅对入境旅客禁止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做了规定,也同样对寄递进境物适用,新《名录》新增和明确了其适用范围是:“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随身携带或分离托运,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问:新《名录》为什么要禁止这些物品入境?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这就是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新《名录》在实施目的中新增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保护生态安全”。
问:新《名录》禁止这些物品入境的政策依据都有哪些? 答:新《名录》的制定是有合法政策依据的。新《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进行修订完善而形成的。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就是这次修订中新增的法律依据。
问:新《名录》关于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类的规定有哪些? 答:(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新《名录》新增了“甲壳类”。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新《名录》去掉了“水生动物产品”。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新《名录》单独对“水生动物产品”进行了规定。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新《名录》将“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改为“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并去掉了“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增加了“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此项无变化。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新《名录》将“罐头装燕窝除外”改为“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新《名录》将“毛类”改为“原毛类”,增加了“蹄(爪)”, “牙”,“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的规定。 (八)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新《名录》去掉了对动物源性饲料的限制“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
问:新《名录》关于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类的规定有哪些? 答:(九)新鲜水果、蔬菜。此项无变化。 (十)鲜切花。此项为新增。 (十一)烟叶。新《名录》去掉了“不含烟丝”的规定。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新《名录》将“种子”“种苗”分开列举,将“植物材料”改成“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问:新《名录》关于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关于其他检疫物类的规定有哪些? 答:(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新《名录》新增了“寄生虫”,“兽用生物制品”,“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十四)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此项无变化。 (十五)土壤及有机栽培介质。此项增加了“有机栽培介质”。 (十六)转基因生物材料。此项无变化。 (十七)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此项无变化。
问:新《名录》中注释部分有哪些规定? 答:1.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此项无变化。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新《名录》增加了“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此项全部为新增。
问:新《名录》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内容经过这次调整后还会有变化吗? 答:新《名录》规定了调整发布机制,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问:新《名录》的变化会产生哪些新的优势? 答:一是国门生物安全口岸防控更加精准。 二是归类更加清晰、科学。 三是相关术语表述更加规范。 四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更加有效。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12360海关热线。 【相关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