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关于开展企业主动披露工作的公告 (津关公告2019年第8号)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体现“守法容错、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构建诚信驱动机制,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现就主动披露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主动披露以进出口企业、单位自主、自愿为原则。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海关提交书面报告:
(二)向各隶属海关的稽查部门直接递交纸质《主动披露报告》。
《主动披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进出口企业、单位相关信息、所涉问题的客观事实、时间范围等,并附相关证明资料,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对披露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主动披露工作由进出口企业、单位主管地隶属海关稽查部门负责处理。海关稽查部门应当对进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的问题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稽查。
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主动披露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海关在核实时可以将其作为参考依据。
四、经海关认定,进出口企业、单位确属主动披露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涉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信用状况的记录;
(二)涉及税款滞纳金征收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已在规定时限内补缴相应税款的,海关根据进出口企业、单位申请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三)涉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处理,符合同时适用情形的,可以同时适用。
五、其他事项 对进出口企业、单位在主动披露过程中采取伪造材料、提供虚假陈述、虚构事实及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隐瞒自身问题的,海关将启动稽查程序对其实施稽查并严格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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