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最新海关商品编码全维度数据查询
输入验证码,即可复制
微信扫码关注,发送“验证码”获取
为打击违规引用困扰,现已启用公众号人机验证
中美关税在线查询系统 中美贸易:美国对中国(05.24更新) | 中国对美国(07.20更新) 3C目录清单 | 进口旧机电 | 特殊业务 | 2024年关税表海关总署法规 | 海关公开信息目录
海关汇率查询(已更新至2024.11月) IC卡:操作卡延期 | 法人卡延期 | IC卡解锁 | 信息不足 | 单一窗口缓存清理 | 频繁提示安装控件 | 报关员绑定 | IC卡购买成交方式、运费及附加费规范申报指引
410/411/423/429/430/612/629证书填报
报关单填制规范
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
查看: 6438|回复: 0

[总署公告] 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调整(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号)

[复制链接]

3748

主题

4775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0675
发表于 2022-2-8 09: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税则书籍优惠订购,包邮含发票,额外赠送关税查询系统使用积分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号(关于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港口综合竞争能力,规范和便利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备案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等文件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
(一)航运公司拟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主管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二)同船运输集装箱箱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改)的标准。

二、关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
(一)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二)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三)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四)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海关总署。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关务小二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法律顾问:浩天律师事务所|关务经贸争议解决与诉讼|中美关税查询|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务小二 ( 粤ICP备20008463号-3 ) |粤公网安备44030802000522号

GMT+8, 2024-11-15 15:20

关务小二官网 www.guanwuxiaoer.com

© 2018-2024 关务小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