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最新海关商品编码全维度数据查询
输入验证码,即可复制
微信扫码关注,发送“验证码”获取
为打击违规引用困扰,现已启用公众号人机验证
中美关税在线查询系统 中美贸易:美国对中国(05.24更新) | 中国对美国(07.20更新) 3C目录清单 | 进口旧机电 | 特殊业务 | 2024年关税表海关总署法规 | 海关公开信息目录
海关汇率查询(已更新至2024.12月) IC卡:操作卡延期 | 法人卡延期 | IC卡解锁 | 信息不足 | 单一窗口缓存清理 | 频繁提示安装控件 | 报关员绑定 | IC卡购买成交方式、运费及附加费规范申报指引
410/411/423/429/430/612/629证书填报
报关单填制规范
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
查看: 2250|回复: 0

解读|《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复制链接]

222

主题

438

帖子

2542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2542
发表于 2022-1-11 15: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税则书籍优惠订购,包邮含发票,额外赠送关税查询系统使用积分
解读|《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发布 2022-01-11 14:09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公告〔2021〕113 号)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已纳入“多证合一”办理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将报关企业备案一并纳入“多证合一”办理范畴,实现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与市场主体登记“一窗受理、并行通办”,进一步便利了广大企业办理海关备案。

公告正文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公告解读
Q1什么是海关报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报关单位是指按上述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市场主体。
报关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Q2成为海关报关单位还需要哪些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Q3如何办理“多证合一”?
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经营范围选择了报关业务或进出口业务,可在“多证合一”证照事项中勾选“海关报关单位”,并按照提示内容补充注册海关、经济区划、特殊贸易区域、经营类别、报关人员信息等相关备案信息,就能实现同步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海关通过系统确认接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即完成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完成后,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情况。
Q4目前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的渠道
除通过上述“多证合一”渠道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事平台的网址为: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办理,或者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办理。
2.窗口办理:企业可自行到所在地海关备案窗口人工办理。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
供稿/ 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深圳、青岛海关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关务小二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法律顾问:浩天律师事务所|关务经贸争议解决与诉讼|中美关税查询|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务小二 ( 粤ICP备20008463号-3 ) |粤公网安备44030802000522号

GMT+8, 2024-11-24 08:04

关务小二官网 www.guanwuxiaoer.com

© 2018-2024 关务小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