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涉及买方佣金的法律包括两个层级,分别为关税条例和估价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由买方负担的、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此外,《审价办法》附则对“购货佣金”有明确的定义:“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对于《关税条例》第十九条和《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购货佣金以外的其他佣金,如果已经包含在货价中,企业无需另行申报;如果没有包含在货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企业应在报关单“杂费”栏目向海关申报。由于购货佣金不属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企业在申报时则无需向海关申报。
如果存在类似于上述企业关于佣金的疑问,对于企业无法自行确定所支付的佣金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36号)和相关公告,企业可在货物申报进口3个月前就佣金等相关要素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向企业备案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并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代理协议等相关资料以便海关审核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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