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ISDGP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澄清 付款见索即付保函适用于目前正在生效的2010年版本《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21年3月31日,国际商会URDG758的配套文件《关于URDG758下的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线上年度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版ISDGP是对适用URDG758的见索即付保函的全球良好实务的总结,经广泛征求国际银行界意见,历时3年、4易其稿后出台的文件。 ISDGP是URDG758不可或缺的配套文件,它代表了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最佳实务。ISDGP对URDG758进行了补充而非修改,其中对URDG758第26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进行了补充与澄清,保函业务的各当事方对此应充分知悉。 不可抗力的范围 URDG758第26条涉及不可抗力,其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恐怖主义行为或者任何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无法控制的而导致受本规则约束的营业活动中断的原因。”需要指出的是,URDG758第26条(a)款所列情况只是举例,并不构成一份详尽的清单。但由于URDG758并没有界定“不能控制的原因”的范围,因此不可抗力可能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为此,2021年版ISDGP进一步明确规定:“如属于URDG758第26条规定的范围,该事件必须造成了担保人的保函相关业务的中断。这不一定等同于实际关闭担保人的场所,特别是在通过远程访问继续营业的情况下。更确切地说,中断应理解为在该事件阻止下,交单、审单、付款或发送拒付通知无法进行,而不仅仅是更为艰巨。” 根据URDG758第26条,如果流行病的传播导致了担保人的保函相关业务中断,则流行病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相反,对于超出担保人控制并导致保函无法赔付的事件,如果该事件未导致担保人的保函相关业务中断,则不属于第26条的范围。例如,如果多边或单边经济制裁只阻止了担保人付款或对保函展期,但未禁止交单及审单,通常属于这种情况。 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决定某一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属于管辖法院的管辖范围。仅由官方或政府宣布某一事件或某类事件是不可抗力,并不一定导致第26条的适用。 【案例分析】 担保人由于本行员工操作失误,导致银行系统瘫痪,未能在5个营业日内发出拒付通知。担保人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因素抗辩吗?
分析:按照URDG758第26条(a)款的定义,因系统瘫痪由担保人自身原因所致,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但是,如果拒付通知是以SWIFT报文发出,而发出时恰好全球SWIFT系统崩溃导致受益人无法正常接收,那便是不可抗力了。 不可抗力的后果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开证行对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如果不可抗力在失效日前一天使交单受阻,且在失效次日阻碍结束,这仅仅两天的中断就剥夺了受益人在信用证下的所有权益。URDG758第26条则采取了折中方案,即将保函或者反担保函展期30个日历日。此后,即使不可抗力仍然存在,保函依旧失效。URDG第26条的相关具体规定是:
01如担保人遭受不可抗力而无法接收单据或付款,且在此期间保函逾期,保函的有效期自原应到期日起顺延30个日历日,但担保人须将此情况尽快通知开立保函的指示人。 02对于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经提交但尚未完成审核的单据,应中止计算担保人5个营业日的审单时限,待担保人恢复营业后再继续计算审单时间。 03对于已经提交且审核合格的索赔单据,如因不可抗力尚未付款,则无论保函是否已经在此期间过期,担保人应在不可抗力结束时付款。此时,担保人将有权在不可抗力结束后30个日历日内在反担保函项下提交索赔,即使反担保函已经失效。 04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及时向指示方或者反担保人通知不可抗力及展期的情况。 05指示方要受不可抗力下关于展期、中止、支付的约束。 【案例分析】 G银行开了一份受益人为B公司的保函,失效日期为某年6月13日。保函规定纸质单据,柜台交单。6月11日B公司准备提交索赔时,G银行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G银行停业,B公司无法提交索赔。根据本款规定,保函的有效期将延展30个日历日,即至7月13日。然而,如果7月14日G银行仍无法开业,那么保函即告失效。 针对上述案例情况,2021年版ISDGP对受益人提出的建议是:要求以纸质形式交单的保函,可以在到期前的任何时候被修改为允许以电子形式交单,从而便利交单。 文 / 徐进亮 皮红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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