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最新海关商品编码全维度数据查询
输入验证码,即可复制
微信扫码关注,发送“验证码”获取
为打击违规引用困扰,现已启用公众号人机验证
中美关税在线查询系统 中美贸易:美国对中国(05.24更新) | 中国对美国(07.20更新) 3C目录清单 | 进口旧机电 | 特殊业务 | 2024年关税表海关总署法规 | 海关公开信息目录
海关汇率查询(已更新至2024.11月) IC卡:操作卡延期 | 法人卡延期 | IC卡解锁 | 信息不足 | 单一窗口缓存清理 | 频繁提示安装控件 | 报关员绑定 | IC卡购买成交方式、运费及附加费规范申报指引
410/411/423/429/430/612/629证书填报
报关单填制规范
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
查看: 6850|回复: 0

[总署公告]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

[复制链接]

3749

主题

4776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0677
发表于 2021-12-16 09: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税则书籍优惠订购,包邮含发票,额外赠送关税查询系统使用积分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经核准出口商系统)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办理续展、注销、信息变更、货物信息提交、原产地声明开具等事项。
海关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向申请人、经核准出口商制发文书,发布通知。

二、海关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符合《办法》所规定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见附件2);不符合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见附件3)。

三、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应当相应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22号、第223号、第255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准出口商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后,按照所适用的协定的具体要求,由开具人员签名或者加盖印章确认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四、经核准出口商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注销情形的,海关注销其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见附件4)。

五、经核准出口商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撤销情形的,海关撤销其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见附件5)。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2020年第128号第二款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规定同时废止。2021年12月31日前已被认定为相关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的,在2022年3月31日前仍可依据原公告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10日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海关总署。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关务小二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法律顾问:浩天律师事务所|关务经贸争议解决与诉讼|中美关税查询|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务小二 ( 粤ICP备20008463号-3 ) |粤公网安备44030802000522号

GMT+8, 2024-11-15 16:57

关务小二官网 www.guanwuxiaoer.com

© 2018-2024 关务小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