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解读(二) 编者按 要享受RCEP进口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实施的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必须满足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具备RCEP原产资格。本篇将介绍如何确定RCEP项下货物的原产资格,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办法》第二章“原产地规则”中。一、原产货物 第二章第三条首先明确了“原产货物”、也就是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需要符合的条件,是第二章的核心内容。第三条以及与它直接相关的其他条款,一般称为原产地规则的主规则;其他的规则属于补充规则。 【原文】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解读】 第(一)款: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什么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办法》第四条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11种情形,例如在一成员方种植采摘的植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由该成员方船只按规定捕捞的海洋渔获产品等。 第(二)款: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如果最终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都具备RCEP原产资格,那么货物也将具备RCEP原产资格。这些原材料或者零部件在其本身的生产过程中可以使用来自RCEP区域外的非原产成分,只要它们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获得了RCEP原产资格,那么完全由它们生产的货物也将具备RCEP原产资格。 第(三)款: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到要求的货物。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清单的形式列明了全部税则号列货物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时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主要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标准等单一标准,以及上述标准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组成的选择性标准。海关总署将在RCEP相关实施公告中发布该清单。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三种标准的主要含义是什么。 “税则归类改变”(CTC) 是指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在协调制度(HS)一定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在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改变(HS税则归类编码前两位数字改变)、品目改变(HS税则归类编码前四位数字改变)和子目改变(HS税则归类编码前六位数字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是增值标准的一种,通过计算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定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在《办法》第七条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扣减法或者累积法两种,企业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要求的,货物即具备RCEP原产资格。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使用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均为不少于40%。 加工工序标准,一般是对货物所含非原产材料必须经过什么样的的加工工序进行规定。在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只采用了“化学反应”一种加工工序标准。
二、原产地补充规则 除了确原产货物的主规则以外,《办法》第二章“原产地规则”还规定了一些补充规则,包括累积、微小含量、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间接材料、可互换货物或者材料等;此外还有一些约束性补充规则,例如直接运输、微小加工或处理。
往期我们已经为您介绍过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规则和微小含量规则。本期小编要为你解读的是《办法》中关于直接运输的规定。
关税聚焦|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之累积规则 关税聚焦|RCEP原产地规则指南之微小含量规则 【原文】 第十七条 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除装卸、储存等物流活动、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并且处于这些国家(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解读】 货物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途中,如果未经任何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在经 过其他国家(地区)时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就保有原产资格。如果经过其他国家 (地区),在当地所经处理超出了规定范围,货物便不再保有其原产资格。
例如: 一批在新西兰生产、具备RCEP原产资格的大包装果汁,经泰国运输至上海。在泰国期间对果汁进行了调制、灭菌和灌装处理,再分装小瓶后运至上海。
此例中,虽然泰国也是RCEP成员方,但只要货物运输途经进口成员方和出口成员方 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就要依据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判定。果汁在泰国经 过的处理已经超出了第十七条第(二)款限定的范围,因此不再具备RCEP原产资 格。
下一期将门绍“如何确定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欢迎持续关注。 海关总署第255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供稿单位 南京海关、福州海关 审稿单位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青岛海关 制图:许天新 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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