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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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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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191号),海关总署2013年70号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26号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39号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68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21号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1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1号)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滞报金保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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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署缉发〔2016〕6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2.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自海关放行被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人履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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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缉私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报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缉私办案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海关缉私部门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单位凭《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向海关缉私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后,填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海关缉私部门,回执联存入诉讼卷。
|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缉私部门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缉私部门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财务部门如数退还保证金给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海关缉私部门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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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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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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