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解读 一、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2021年7月9日发布。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在全国适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 二、海关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2020年第92号、2021年第47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有关事宜。 1.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2.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 3.监管试点推广情况 第一批监验试点 2020年7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第75号 北京、天津、南京、 杭州、宁波、厦门、 郑州、广州、深圳、 黄埔10个海关 第二批监管试点 2020年9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第92号 上海、福州、青岛、 济南、武汉、长沙、 拱北、湛江、南宁、 重庆、成都、西安等 12个海关 全国推广 2021年7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47号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 础上,在全国海关 复制推广 4.增列跨境电商B2B出口两种监管方式代码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接受海关监管。 5.企业管理及通关管理 (1)企业备案。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2)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3)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5)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6)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供稿单位:太原海关 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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