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三)《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6号公告) (五)《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0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
二、备案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七)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根据《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三、申请材料
(一)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可下载)。 (二)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四、备案流程 (一)种植场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企业管理和稽查→更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二)种植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实施现场审核。 (三)申请材料填写应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种植场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四)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五)变更、注销申请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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