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0日,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第470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新公告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作为法律依据,强调了生态安全,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4类人员4种方式携带或寄递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总体来看,新《名录》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 1、通过风险分析,科学有效的强化了国门生物安全防控,增加了部分风险较高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例如鲜切花、兽用生物制品、烟丝等,豁免了部分风险可忽略的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例如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和经加工处理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 2、归类更加科学,例如将水生动物制品单列,将有机栽培介质归类为“其他检疫物类”; 3、规范表述,例如将邮寄修改为寄递,将“其他类”修改为“其他检疫物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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