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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加工相关政策与实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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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9 11: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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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国际全球化发展,出境加工已成为企业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方式。出境加工的主要特点为“两头在内、中间在外”,有助于企业在更广阔的全球化市场范围内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什么是出境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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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加工“两头在内、中间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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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实务解答
Q:哪些企业可以开展出境加工?
A: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2、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3、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A: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1、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Q:如何申请设立出境加工账册,需提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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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在“单一窗口”→“加工贸易”→“出境加工”模块提交下列电子单证:

1、出境加工合同。
2、生产工艺说明。
3、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
4、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商品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使用境外料件的,还应如实申报使用境外料件的数量、金额。账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账册有效期(1年)内办理变更手续。


Q:出境加工账册如何进行报关?
A: 企业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出境加工申报:
1、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内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2、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外加工完毕后复进口,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商品编号栏目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每一项复进口货物分列两个商品项填报。

☆ 其中一项申报所含原出口货物价值,商品数量填写复进口货物实际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

☆ 另一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商品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 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Q:出境加工账册如何进行核销?
A:出境加工账册按以下方式进行核销:
1、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在单一窗口系统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
2、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
3、对逾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
4、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作出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需要删改报关单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

出境加工相关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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