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加征关税清单20190824更新-关务小二.xlsx
(563.5 KB, 下载次数: 2, 售价: 4 金钱)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第二批)填报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 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称税委会)已启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现将排除申请(第二批)的填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鼓励行业协(商)会汇总其会员需求 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
二、可申请排除的范围
可申请排除的范围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的附件1-4商品(以下统称第二批商品),不包括汽车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见附件1。
三、申请程序和填报要求
(一)申请时间。
申请主体可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登录申报系统,填报并提交第二批排除申请。
(二)填写申请主体信息。
申请主体应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营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三)填报排除申请。
申请排除一个税则号列(以下称税号,8位,下同)商品填报一份表格。申请排除多个税号商品的,每个税号商品分别填报一份表格。同一个税号商品,企业已经向行业协(商)会提交信息,且已由行业协(商)会汇总填报的,企业不能重复填报。
申请主体在注册登录后应填报如下信息:
1.商品基本信息:
(1)申请排除的商品。
(2)所属税号。
(3)商品用途。
2.企业近3年进口情况:
(4)2017年进口该商品总数量和总金额。
(5)2017年从美国进口该商品的数量、金额。
(6)2017年从其他国家、地区(可填进口金额前5位)进口该商品的数量、金额。
(7)2018年进口该商品总数量和总金额。
(8)2018年从美国进口该商品的数量、金额。
(9)2018年从其他国家、地区(可填进口金额前5位)进口该商品的数量、金额。
(10)2018年进口金额前5位的报关单,如本年度报关单不足5份,按实际单数上传。
(11)2019年进口该商品总数量和总金额。
(12)2019年从美国进口该商品的数量、金额。
(13)2019年从其他国家、地区(可填进口金额前5位)进口该商品的数量、金额。
(14)2019年进口金额前5位的报关单,如本年度报关单不足5份,按实际单数上传。
3.企业影响:
(15)至2019年6月30日已缴纳的加征关税税额。
(16)加征关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人均工资、税前利润、生产成本为选填项)。
(17)企业在行业内的代表性(选填项,如填写,需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4.排除理由:
(18)申请排除商品的可替代性。
(19)以事实和数据说明申请排除理由。
(四)填报状态。
申请主体填报过程中,存在以下五种状态:
1.已创建:开始进行填报,但信息填报不完整;
2.待提交:信息填报完毕,未提交审核;
3.预审中:信息填报已提交审核,正在进行预审;
4.预审退回:信息填报未通过预审,请参考退回理由进行修改,重新提交;
5.预审通过:信息填报已通过预审,等待进一步审核。
申请主体提交排除申请后申报系统显示“预审中”。申请主体自提交排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申报状态。申请通过预审的,申报系统显示“预审通过”,申请主体不可再修改填报信息;申请未通过预审的,申报系统显示“预审退回”,并列明退回理由,申请主体可在申请时间内参考退回理由修改填报信息。申请主体提交排除申请后,应及时查询预审结果,以避免因系统拥堵或预审退回等原因错失申请机会。
(五)查询排除清单。
税委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申请主体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排除清单。
四、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对相关申请主体所填报排除申请将不予考虑。申请主体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但应政府要求、法律政策需要等原因除外。
五、咨询解答
申请主体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也可参考“第一批商品排除申报常见问题及解答”。
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技术咨询电话:010-82217953。
业务咨询电话:010-82217308、82217315、82217320。
填报说明及操作指南将根据需要做必要更新,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
1.第二批可申请排除商品
2.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报系统操作指南(企业版)
3.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报系统操作指南(商协会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