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自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这标志着自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公布的10个试点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增加12个试点海关后,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正式向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为什么要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
“跨境电商B2B出口”有什么模式? B2B直接出口 适用于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出口海外仓 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对“9710”“9810”出口货物,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对企业资质有什么要求? 1.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并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企业类别。 其中,对于仅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跨境电商类型应勾选“物流企业(仅B2B)”。 2.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为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信用等级企业,并在所在地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经海关备案通过的,可以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电商企业在备案时应向企业主管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一仓一表)一式一份; 海外仓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 当地商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海外仓业务证明; 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材料。
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1、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跨境电商B2B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单电子信息,物流企业向海关传输物流电子信息。 3、跨境电商B2B出口申报时,“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对报关单或申报清单与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单、物流单等信息进行逻辑校验,同时对企业资质进行校验。对于企业类型,校验不通过的不能申报。申报出口海外仓监管方式的,还将校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信息表,未备案的不能申报。 4、校验通过的报关单由系统自动推送至海关H2018通关系统。对于单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报送申报清单,校验通过后自动推送至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管理系统。 5、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管理系统申报清单不再汇总申报报关单。其中,向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海关申报的清单,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企业可享受什么通关便利? 便捷的申报通道 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企业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且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 电子化申报 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均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以标准报文格式网上传输导入。 简化申报 企业向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海关申报的清单,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优先查验 海关可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 转关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进行转关。其中,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管理系统申报的,可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按“跨境电商商品一批”录入。 “一地备案、全国通用”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只要在海关完成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即可在全国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无须重复办理该模式的备案手续。
来源:南宁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