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运行半年啦!商品以市场采购的贸易方式出口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在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市场集聚区采购;二是经过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确认;三是由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那么企业如何参与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呢?我们一起来瞧一瞧!
一、企业备案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二、出口商品要求
1、商品备案 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完成商品备案(网址:http://dgboc.dg.gov.cn/gddgtrade)。对经系统确认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2、不适用此贸易方式的商品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详见下方目录: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进出口农药管理目录》 ●《兴奋剂目录》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和非医用口罩(暂停)
3、通关流程
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出口申报前监管的相关规定吧~
三、出口申报前监管
对于需在采购地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的市场采购商品,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在出口申报前向常平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 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
- 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
在产地实施的出口申报前监管,按现有规定办理。
1、检验检疫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动植物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协议要求。
2、小额小批量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额小批量单一出口商品(同一HS编码),可实施检验检疫自动审单、快速签发电子底帐:
3、不适用情形
以下情形不适用小额小批量出口检验检疫自动审单、快速签发电子底帐: - 出口食品、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危险货物和危化品。
- 申请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的商品。
- 发货人存在三年内违法违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
- 发货人存在三年内因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退货等情况的。
那么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应该如何申报呢?
四、申报环节
1、采购地海关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常平海关(5214):
东莞地区市场采购业务主管海关,负责办理以通关一体化模式出口市场采购贸易货物的申报手续。 东莞海关(5204)、凤岗海关(5207)、东莞长安海关(5213):
负责办理以陆运转关和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出口市场采购贸易货物的申报、验放和转关监管等海关手续。
2、申报要求
申报数据:须来源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 申报地海关:为采购地海关。 报关单货值:不超过15万美元。 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得为中国内地。 运输方式:不得为非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
3、简化申报
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 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不适用简化申报的商品:
1.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2.需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 3.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货物转关的要点要记住哦~
Q:考一考你哦,东莞市场采购贸易的货物可以通过中欧班列出口吗?
A:当然可以!中欧班列相比海运或空运的出口渠道,具有运输时效高、发车时间稳定和费用优惠、受限商品少等诸多优势,尤其目的地是欧盟和东亚等国家地区的,中欧班列的运输方式更为安全便捷。黄埔海关辖区内设有东莞石龙和东莞常平两个中欧班列货站,常态化开行中欧、中亚方向的班列。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上述任一站点,采取“一体化”或“转关”的通关方式,搭乘中欧班列出口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货物。
五、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联系方式 东莞大朗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 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康路233号毛织贸易中心三楼 电话:0769-83136222 常平海关咨询电话 0769-22005904、22005907 凤岗海关咨询电话 0769-22004859 寮步车检场咨询电话 0769-22004444 长安海关咨询电话 0769-22007006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