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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款开征日期发生调整,汇总征税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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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5 09: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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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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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海关对于税款开征日期的新规定:

调整前:
企业电子支付之日为税款开征之日,规定期限内未电子支付的,现场海关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打印之日为开征之日,企业须在开征后15日内缴纳税款,不同缴税方式的税单缴款期限不同。

调整后:
税单开征日期统一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即报关单电子审结生成税款信息之日,缴款期限统一为15日,与支付方式无关。
若企业未在15日内电子支付,第16日仍可电子支付,并产生1天滞纳金;若企业要求转柜台支付,打印的《海关税款缴款书》开征日期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

汇总征税:
对于汇总征税报关单,可在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缴税,均不产生滞纳金。
若未在此期限内缴税,其滞纳天数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第16日至缴税之日。

关务小二温馨提示:
调整后的汇总征税滞纳金的起征日是以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第16日开始计算,也就是税单开征日期的第16日开始计算,注意不是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
关务小二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与原《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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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栗子:
1.例如2021年3月10日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缴税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前或4月8日(4月第5个工作日)前;
如果是4月9日缴税,那么征收滞纳金日期为3月26日-4月9日

2.例如2021年3月25日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缴税时间为2021年4月9日前;
如果是4月12日缴税,征收滞纳金日期为4月10日-4月12日
以此类推,一般当月20日之前申报需特别留意。

总结:
1.税单开征日期为报关单电子审结生成税款之日。
2.汇总征税如果未在生成税款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税,税单开征日期同样也是报关单电子审结生成税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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