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工作的通知
商检函〔2019〕41号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着力保障国门安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海关要牢固树立防范风险的底线思维,增强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要求,提高对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认识,严格按照风险布控指令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尽责履职。
二、严格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检验可采取与货物相适应的合格评定方式。
三、严格落实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要求,散装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使用包装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口岸海关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包装检验,目的地海关实施内容物检验。
四、严格落实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产地检验、口岸查验”要求,产地海关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包装检验和内容物检验;离境口岸实施口岸查验,包括包装、货证相符等。
五、严格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产地检验的要求,产地海关应按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技术规范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检验其内容物与出口企业所申报的货物是否一致,其使用的包装是否正确。
六、严格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岗位资质管理。各直属海关要根据业务需求不断充实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队伍,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相关检验工作。强化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相关业务知识持续学习和实操培训,确保一线执法人员具备熟练的检验能力。
七、严格落实危险货物特性分类鉴别审查材料目录统一、分类鉴别标准统一、分类报告格式统一、分类报告使用统一、合格评定依据统一、授权签字人备案统一等要求,提高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八、严格做好现场检验人员自身的安全保护。强化现场检验安全意识,结合关区实际,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等装备,进一步完善口岸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准备和演练,开展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提高口岸应急处置能力。
九、各直属海关要结合关区实际,增强安全风险管理能力,守住安全底线,提高口岸通行效率,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服务优进优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充分发挥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机制作用,妥善处置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质量安全问题。检验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上报总署商品检验司。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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