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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7 09: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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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3C证书》
一、受理机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二、申请3C认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 ;
6.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7.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8.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10.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11.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三、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送样登记表;
2.3C申请详细资料;
3.产品说明书;
4.产品规格书;
5.产品维修手册;
6.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7.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8.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9.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10.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11.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四、3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1.3C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2.3C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3. 3C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4.3C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相适应:
(1)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2)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3)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
(4)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5)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6)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7)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8)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9)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10)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1)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12)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起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3C免办证明》
一、受理机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二、免办类型
(一)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进口的产品(而非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
1.免办条件: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申请人要求: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3.需提交的材料:
(1)3C免办申请表/免办产品明细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免办的情况说明;
(4)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的证明材料和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5)发票、提单复印件;
(6)退运出口的提交核销保函。
4.核销要求:对测试后退运出口的产品,出口两周内持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级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核销。
(二)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产品的零部件
1.免办条件: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2.申请人要求: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3.需提交的材料:
(1)3C免办申请表/免办产品明细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免办的情况说明;
(4)引进生产线的证明材料(进口报关单、机电证明等);
(5)发票、提单复印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1.免办条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2.申请人要求:维修单位/最终用户。
3.需提交的材料:
(1)3C免办申请表/免办产品明细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书面报告:申请人自我介绍,情况说明,列出需维修的设备名称、型号、单损耗;
(4)最终用户向维修单位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如果申请人为维修单位);
(5)合同、发票、提单复印件。
(四)生产线配套产品单独进口。不含非配套产品和办公用品
1.免办条件:工厂生产线/成套设备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
2.申请人要求:使用该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3.须提交的材料:
(1)3C免办申请表/免办产品明细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免办的情况说明;
(4)生产线/成套设备配套用产品的证明材料(如生产线明细清单、流程图纸等)以及申请免办的情况说明;
(5)合同、发票、提单复印件。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1.免办条件: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2.申请人要求: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3.需提交的材料:
(1)3C免办申请表/免办产品明细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批文、海关《展览会备案申请表》(附展览品清单)复印件;
(4)书面报告:展示时间、地点,对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的承诺;
(5)提单复印件;
(6)核销保函。
4.核销要求:若展示后出口,则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到省级检验检疫部
门办理核销。
(六)含进口3C检测样品
1.免办条件: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2.申请人要求: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申请3C认证的公司或代理人;
3.需提交的材料:
(1)3C免办申请表/免办产品明细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免办的情况说明;
(4)提供办理暂时进口的证明(如海关关员签字的《暂时进口货物审批表》复印件;
(5)检测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包括申请号、品名、型号、数量(适用于进口3C检测样品);(6)发票、提单复印件;
(7)核销保函。
4.核销要求: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到省级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核销。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免办条件: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申请人要求: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3需提交的材料:
(1)3C免办申请表/免办产品明细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免办的情况说明;
(4)成品出口合同、成品配料表、组装图等复印件;
(5)进口合同、发票、提单复印件;
(6)核销保函。
4核销要求:成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到省级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核销。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免办条件: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2.申请人要求:海关登记手册/电子账册中的工厂;
3.需提交的材料:
(1)3C免办申请表/免办产品明细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免办的情况说明;
(4)海关登记手册复印件(海关的电子账册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打印件);
(5)加工合同、发票、提单等复印件。
注:如果进口的产品需要国家批准的进口许可证或者配额等,则需提供进口许可证或者配额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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