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证保险可以运用于三种通关业务模式
1.纳税期限担保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事务,可以采取纳税期限担保模式。企业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征税要素担保模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担保事务,可以采取征税要素担保模式。企业申报时需向海关提供《关税保证保险单》正本。该种模式一份保单对应一份报关单。 3.汇总征税模式 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汇总征税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 温馨提示 1.纳税期限担保和汇总征税担保模式下,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在保险期间内循环使用。 2.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和第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海关径行打印《海关专用缴款书》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并停止该企业办理关税保证保险担保通关业务。 3.如投保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包括滞纳金),海关凭《关税保证保险单》连同开具的《理赔通知书》向保险公司发出理赔通知。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海关理赔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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