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求:
申报品名为口罩、防护服的,应按照“单一窗口”提示,在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如3M牌N95医用口罩、雷克GB9082-2009医用防护服等。口罩需按“个”填报成交数量。
1、医用物资
涉及“5号公告”商品(5类):
▶2.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附件1】。
序 号 | 类 别 | HS 编 码 | 1 | 医用口罩 | 6307900010 | 2 | 医用防护服 | 6210103010 | 3926209000 | 3 | 红外测温仪 | 9025199010 | 4 | 呼吸机 | 9019200010 | 9019200090 | 5 | | 3002150090 | 3822001000 | 3822009000 |
“5号公告”以外但涉及“53号公告”商品(7类):
▶1.提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 ▶2.提交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序 号 | 类 别 | HS 编 码 | 1 | 医用手术帽 | | 2 | 医用护目镜 | 9004909000 | 3 | 医用手套 | 3926201100 | 3926201900 | 4015110000 | 4015190000 | 4 | 医用鞋套 | 6307900090 | 3926909090 | 4016999090 | 5 | 病员监护仪 | 9018193010 | 6 | 医用消毒巾 | 3005901000 | 3005909000 | | 医用消毒剂 | |
涉及“5号公告”商品(5类)的两种特殊情况:
1.进口复出口的: (1)提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进口医疗注册证明。 (2)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附件1】。
2.未获得国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但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 (1)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附件2】;
2、非医用口罩
“单一窗口”中新增申报要求:
1.“生产销售单位”填写实际生产口罩企业名称及代码。 2. 新增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请确认”,并增加按钮“是”及“否”:
(1)生产企业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的,选择“是”。 (2)生产企业不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但符合中国质量标准的,就选择“否”。
报关随附资料:
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附件3】。(电子版提交方式:企业申报报关单时,报关单类型选择“M-通关无纸化
点击表头随附单据按钮,在随附单据文件类别字段选择“50000002-企业提供的声明”中上传电子文件)
海关验放:
(一)针对中国质量标准(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选择“否”)的验核。 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的(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www.samr.gov.cn动态更新),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二)针对国外标准(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选择“是”)的验核。
企业申报流程图:
来源:上海海关12360热线。
附件下载:三部门12号公告: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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