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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防疫物资出口通关指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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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8 10: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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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近期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文件所涉商品出口申报及随附单证要求如下:

申报要求:

申报品名为口罩、防护服的,应按照“单一窗口”提示,在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如3M牌N95医用口罩、雷克GB9082-2009医用防护服等。口罩需按“个”填报成交数量。

1、医用物资

涉及“5号公告”商品(5类):

▶1.提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
▶2.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附件1】。

序 号
类    别
HS 编 码
1
医用口罩
6307900010
2
医用防护服
6210103010
3926209000
3
红外测温仪
9025199010
4
呼吸机
9019200010
9019200090
5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3002150090
3822001000
3822009000

“5号公告”以外但涉及“53号公告”商品(7类):

▶1.提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
▶2.提交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序 号
类    别
HS 编 码
1
医用手术帽
6505009900
2
医用护目镜
9004909000
3
医用手套
3926201100
3926201900
4015110000
4015190000
4
医用鞋套
6307900090
3926909090
4016999090
5
病员监护仪
9018193010
6
医用消毒巾
3005901000
3005909000
7
医用消毒剂
3808940010


涉及“5号公告”商品(5类)的两种特殊情况:

1.进口复出口的:
(1)提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的进口医疗注册证明
(2)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附件1】。

2.未获得国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但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
(1)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附件2】;
(2)生产企业需在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

2、非医用口罩

“单一窗口”中新增申报要求:

1.“生产销售单位”填写实际生产口罩企业名称及代码。
2. 新增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请确认”,并增加按钮“是”及“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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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的,选择“是”
(2)生产企业不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但符合中国质量标准的,就选择“否”

报关随附资料:

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附件3】。(电子版提交方式:企业申报报关单时,报关单类型选择“M-通关无纸化

75a8ea6049128902835d88f3a9e92d08.png

点击表头随附单据按钮,在随附单据文件类别字段选择“50000002-企业提供的声明”中上传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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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验放:

(一)针对中国质量标准(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选择“否”)的验核。
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的(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二)针对国外标准(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选择“是”)的验核。
凭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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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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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海关12360热线。

附件下载:三部门12号公告: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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