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第55 号,以下简称《公告》)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公告》出台背景
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除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收外,还需要缴纳缓税利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工贸易发展。当前全球疫情大流行加速传播,对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为统筹内外贸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纾解困难,促进稳外资、稳就业,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流转。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4月15日至年底暂免向加工贸易企业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公告》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的适用范围
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根据相关规定需征收缓税利息的所有情况,根据《公告》要求,均免征内销缓税利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六条、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的,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根据《公告》规定,上述情况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企业在选择按进口料件内销征收关税的,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关于“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的规定,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企业在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时,需要缴纳关税缓税利息。按照《公告》规定,上述情况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三、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销售保税货物的,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29号),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试点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按照《公告》规定,上述情况可免于征收缓税利息。
企业无需另行申请,海关自动免征
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根据相关规定需征收缓税利息的,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申报内销征税报关单后,将自动免征。企业无需另行申请。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文件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并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要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于需要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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