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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相关资讯]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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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0: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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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bhcaptain@sina.com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特殊区域卡口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守法便利、违法惩戒”要求,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殊区域管理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特殊区域卡口管理。要完善卡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充实卡口值守人力配备,同时应建立卡口通行记录信息库,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严格落实卡口分类通行制度,禁止车辆或人员携带货物通过非货运通道卡口进出特殊区域。在卡口管理中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海关进行检查。海关应加强对特殊区域管理机构卡口日常管理的监督指导。


二、承运货物车辆及空载货运车辆,应通过货运通道卡口进出特殊区域。特殊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各类进出区货物情况。


三、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对进出特殊区域货物实施卡口检查。卡口检查在特殊区域内检查场地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上述场地实施检查的,经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到区内企业实施。

实施检查前,海关应当通知区内企业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到场。区内企业或其代理人、承运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如实回答海关人员的询问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结束后,海关人员如实填写记录并签名,在场的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卡口检查发现异常的,区内企业应核实并说明具体情况。海关可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对区内企业的核查。海关未予放行的,相关货物不得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


四、区内企业为失信企业的,不得开展一线进出区和特殊监管区间的自行运输。海关为相关货物流转办理转关手续,或采取施加封志等措施监管相关货物的途中运输。


五、进出特殊区域、需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物品,参照本公告执行。


六、其他海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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