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姣 发表于 2024-5-16 16:30:14

报关单申报双抬头

因买方没有进出口资质,委托代理方进行进口报关,签订三方协议,进口报关单申报时,境内收发货人为进口代理方,境外收发货人为卖方,消费使用单位为买方。现申报地海关说报关单申报境内收发货人应该为买方,请大家帮看看,三方协议有没有什么问题。

朱大 发表于 2024-5-17 15:55:47

不对吧,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如果都是国内买方的话,那就是用买房的抬头报关了

第一栏境内收货人肯定是代理公司的,消费使用单位是买房。

然后代理协议是代理公司和消费使用单位签订,不需要签什么三方。

普姣 发表于 2024-5-17 16:51:54

朱大 发表于 2024-5-17 15:55
不对吧,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如果都是国内买方的话,那就是用买房的抬头报关了

第一栏境内收货人肯 ...

我也觉得我申报的没有问题,第一栏境内收货人肯定是代理公司的,消费使用单位是卖方。三方协议已经签了,其实就是买卖和代理协议签一起了,我觉得三方也没有什么问题啊,三方协议应该也没什么问题吧?我们这边海关说没有见过三方协议。

qiuguoyong 发表于 2024-5-18 11:28:06

根据规范申报要求:
“三、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
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 18 位法人
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
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
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
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 18 位法人和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
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
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
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十三、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
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
14
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3.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该
免税品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免税店。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
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
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 型)填报中心
内企业名称)。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
(五)编码填报要求:
1.填报 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无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
(六)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
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
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按三方合同,你是没申报错的喔。三方合同有2种,一种是委托代理合同,一种是代理买卖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要负交易真实性等相关责任,只需要负责代理进口责任。代理买卖合同的话,负交易所有责任。区别是前者是买方自己交易,代理方负责清关相关的服务,只提供服务,收取费只是相关服务费。后者是,代理买方去买货,收取的是佣金或者溢价,除了收服务费外,还需要收相关的货值费及其它费用。

普姣 发表于 2024-5-20 10:05:47

qiuguoyong 发表于 2024-5-18 11:28
根据规范申报要求:
“三、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


感谢老师的回复,您回复的很专业,现在有新的问题向您请教,代理方负责清关相关的服务,只提供服务,收取费只是相关服务费,现在海关又提出了,服务费应该进行报关申报,但服务费不是由国内两家公司产生的费用吗,属于国内环节产生的税收啊,应该是代理方开国内服务费发票啊,麻烦老师帮忙解答一下。

qiuguoyong 发表于 2024-5-20 14:35:21

本帖最后由 qiuguoyong 于 2024-5-20 14:36 编辑

老实说,我没看懂这句话的的意思。谁提供服务,谁开票。税务方面,海关只监管关税和代征税。至于你说的,“服务费应该进行报关”这估计是你自己追加的问题,海关可不会问这样的问题,因为海关针对货物的到岸价作为计税价格。

普姣 发表于 2024-5-20 14:48:12

qiuguoyong 发表于 2024-5-20 14:35
老实说,我没看懂这句话的的意思。谁提供服务,谁开票。税务方面,海关只监管关税和代征税。至于你说的,“ ...

老师,真就是我们这边海关提出来的,觉得代理费要进行申报,{:1_100:},我觉得不合理,我找也查了规定条款,对于《关税条例》第十九条和《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购货佣金以外的其他佣金,如果已经包含在货价中,企业无需另行申报;如果没有包含在货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企业应在报关单“杂费”栏目向海关申报。由于购货佣金不属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企业在申报时则无需向海关申报。我的合同很明显就是购货佣金啊,支付和收取发生在买方与代理人之间,代理人给买方开代理发票,所以不用进行申报,对吧。

qiuguoyong 发表于 2024-5-21 09:36:32

普姣 发表于 2024-5-20 14:48
老师,真就是我们这边海关提出来的,觉得代理费要进行申报,,我觉得不合理,我找也查了规定条 ...

那不清楚怎么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才是最新的法律,关税条例已经废止了。
你可以看看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二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jndx0813 发表于 2024-5-23 11:44:21

代理协议有问题,丙方是代理进口,不是代理报检/报关

wx_R2XVFqQQ 发表于 2024-5-24 16:38:23

双抬头进口报关单上: 收货人抬头是具有对外经营贸易权的经营单位抬头(代理方) ,而消费使用单位填实际收货人抬头(某种原因没有办理外贸进出口权,需找代理的抬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报关单申报双抬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