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炸锅,你选对了吗?
空气炸锅,实际不需要用油炸,而是通过热空气对流加热食材,达到类似油炸的效果,这个产品应该怎么归类呢? 这个产品属于品目85.16的家用电热器具,但具体子目是什么呢?从空气炸锅的工作原理来看,通过电加热实现其主要功能;从使用场景来看,主要用于家庭。根据归类总规则,我们可以认定,空气炸锅应该归入8516.60项下的子目。 另外,小食店等用的土豆片炸锅不应归入85.16。
空气炸锅属于自由进口类机电产品,无需取得进口许可。但是,作为食品接触产品,企业需根据《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规定提供申请材料或有效期内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空气炸锅归入8516.6090,申报商品名称:电烤箱,HS编码:8516609000,监管条件A,即进口法定商检,检验检疫类别:L,即民用商品入境验证;M,进口商品检验;申报要素包括:1.品名;2.用途;3.加热原理;4.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5.型号.......
空气炸锅作为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质量。作为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须符合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主要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接触产品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考目录内的相关标准。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标签,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进口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 (3)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查验和检测,海关对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采用“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后续监管”的检验监管模式。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海关逐批核查进口产品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实施抽查检验检测。 不合格处置。如果进口空气炸锅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退运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现如今进口小家电在国内的需求逐年上升,但由于小家电产品技术指标的差异以及售后问题,使很多消费者蒙受损失。 包装分外包装和内包装,选购时首先看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碰撞损伤的痕迹,外包装上还应印有商标和型号。之后,看内包装是否完整,货物有无明显损坏。 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GB4706.1-2005)第7章的规定,铭牌等应使用此器具销售地所在国的官方语言文字写出。 根据要求,进口小家电操作面板需加贴中文标识,并配有中文使用说明书。 绝大部分小家电产品都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范围内,消费者选购时要认准3C标志。部分产品我国还有能源效率的强制要求,选购时需要注意是否加贴了能效标识。 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GB1002-2008)的要求,电源插头应符合中国制式。 购买产品时,消费者应该向销售商索要发票、保修卡或相关购买凭证,确定保修范围及时间。如有必要,还可向销售商索要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海关特别提醒相关进口贸易商,进口前要全面了解中国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规范产品标签标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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