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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48.249号令系列问答|企业注册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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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09: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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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48.249号令系列问答|企业注册篇(三)
广州海关12360 2022-01-11 18:24
继海关总署今年发布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和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后,连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释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释义,及2021年第103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帮助相关食品进口企业、一线执法关员更好地理解新规规定,广州海关通过问卷调查、联学联训等多种方式开展海关总署248249号令政策法规宣贯活动。
近日我关已发布问答系列
第一期:海关总署248.249号令系列问答|企业注册篇
第二期:海关总署248.249号令系列问答 |企业注册篇(二)
今日,接着就企业注册方面的热点问题进一步解答,一起看看吧!
问:一企业有多个许可生产证明文件号,请问是申请一个注册号且一并上传多个生产证明文件,还是分开申请?
答:一个生产场所可以对不同产品类别申请多个在华注册编号,一个企业名称也可以按不同产品申请多个在华注册编号。但不允许多个生产场所使用一个在华注册编号,或是多个加工企业使用一个在华注册编号。
问:水产、肉类、乳品、燕窝等4类产品在202111月前已获得海外工厂注册答:编号的工厂,该编号继续有效,会自动分配对应的在华注册编号。请问在哪里查得到自动分配的相应的在华注册编号?
根据海关总署2021103号公告第六条,已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资格继续有效,相关数据会转入注册管理系统。10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系统查询其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进出口企业可以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登陆查看: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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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员正在验放一批进口原糖
问:一个产品涉及到的生产、加工和贮存分为三家工厂,请问需要分别注册吗?还答:是只需要生产终产品的企业注册?如果都要注册,注册编号需要标几家企业呢?
详见248号令第二至六条及其释义。
同一进口食品涉及多个境外生产企业的,可选择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编号,也可选择标注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注册编号,标注的注册编号应与报关单申报的境外生产企业相关联。
同时请境外企业注意:当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其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并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标注注册编号的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食品安全责任,如涉及进口食品随附官方证书,也应与官方证书注明企业相符。
问:248号和249号令规定,保健品、咖啡等进口商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主管机答:构向海关总署推荐备案,是否对进口贸易方式有所区分?如属于个人物品性质的1210保税备货的跨境电商进口模式,是否也同样适用并执行该措施?
目前,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代码0110)、来料料件内销(监管方式代码0245)的202211日起启运的进口食品,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注册并在进口申报时应规范填报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海关总署将根据风险评估和贸易政策,动态调整纳入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相关监管方式范围。
个人物品这种情况不在248249号令适用范围。
问:请问保税区内加工生产的食品出口到中国的,生产企业应该如何注册?
答: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境内)生产加工的食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后在出区时申报进口的,相关产品境外生产企业不需申请注册。被校验规则拦截退单的,可通过特殊申报途径报关。
问:对于249号令第三条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应如何理解不得加贴?是否像婴幼儿乳粉的要求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容器上?还是可以通过塑膜、贴纸等方式直接覆盖于包装容器原标签上?
内、外包装标注注册编号,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采用印制、加贴、喷涂等多种方式,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 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对于具有独立销售单元的预包装食品,标注注册编号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要求。
关联文章:
海关总署248.249号令系列问答|企业注册篇(一)
海关总署248.249号令系列问答 |企业注册篇(二)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技术中心、海珠海关
协审:越秀海关、河源海关、清远海关、佛山海关驻顺德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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