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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检疫类公告7则,允许多国符合要求的商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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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0: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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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陆续发布公告,分别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商品进口:
  • 韩国甜椒;
  • 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
  • 乌克兰油菜籽粕(饼);
  • 墨西哥香蕉;
  •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
  • 希腊鲜食猕猴桃;
  • 菲律宾鲜食鳄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0号
关于进口韩国甜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韩民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关于中韩进出口甜椒检验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韩国甜椒进口。现将进口韩国甜椒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韩国甜椒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9日
附件:进口韩国甜椒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韩民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关于中韩进出口甜椒检验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口产品
在韩国温室种植的不同栽培品种的甜椒(Capsicum annuum var. grossum)。

三、生产设施要求
韩国输华甜椒的温室、包装厂及冷藏库应经中方审核认可并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进口韩国甜椒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由韩方检疫合格。
(二)进口韩国甜椒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接骨木蚜Aphis sambuci Linne、蔬菜叶象甲Listroderes costirostris、三叶草斑潜蝇Liriomyza trifolii Burgess、樱草植食螨Phytonemus pallidus、琉球球壳蜗牛Acusta despecta Grey、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三)进口韩国甜椒不得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土壤,不得混有枝叶等其他杂质。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进口韩国甜椒须随附韩方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批甜椒符合《韩国甜椒输华检验检疫要求》,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食品安全要求
进口韩国甜椒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包装要求
进口韩国甜椒必须用干净卫生且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的全新包装材料进行包装。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甜椒的种类、产地(区、市或县)、国家、温室及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货物外包装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八、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韩国甜椒企业名单、植物检疫证书样本,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9号
关于进口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9日
附件:进口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米糠粕(饼)(Rice Bran meal/cake)、棕榈仁粕(饼)(Plam Kernel meal/cake)是指原产于泰国的米糠和棕榈仁,经过榨油工艺后生产的副产品。

三、企业批准
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以下简称“MOAC”)应确保输华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来自其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MOAC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GACC对推荐文件进行核查,必要时,将派遣专家进行实地检查。企业获得GACC批准注册登记后方可输华。
获准向中国出口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的加工企业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米糠粕(饼)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水稻茎线虫(Ditylenchus angustus)。
输华棕榈仁粕(饼)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包装、储藏及运输。
1.输华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可以散装或包装形式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发生撒漏。用于运输的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如使用袋装运输,包装袋应首次使用,且干净卫生,不得带有有毒有害物质。
2.装载输华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的集装箱或者船舶的舱(如散装船运)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泰国米糠粕(饼)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棕榈仁粕(饼)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每批输华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标签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MOAC应对加工企业加强生产加工、成品、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产品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植物或动物残留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动物源性成分等物质的污染。输华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应独立存放于干净密封的仓库中。
2.每批输华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应随附MOAC出具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3.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of Importing Thailand Rice Bran Meal/Cake and Palm Kernel Meal/Cake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ves of the Kingdom of Thailand.”(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
4.MOAC应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供GACC备案核查。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口米糠粕(饼)、棕榈仁粕(饼)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一)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者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的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向MOAC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企业甚至暂停泰国相关产品输华等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8号
关于进口乌克兰油菜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克兰油菜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关于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乌克兰油菜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9日
附件:进口乌克兰油菜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关于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油菜籽粕(饼)(Rapeseed meal)是指在乌克兰境内种植的油菜籽经压榨、浸提等工艺分离油脂后而生产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油菜籽粕(饼)必须来自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以下简称SSUFSCP)考核批准的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企业由SSUFSCP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推荐,由GACC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油菜籽粕(饼)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二)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三)油菜茎基溃疡病菌Leptosphaeria maculans
(四)细茎野燕麦Avena barbata Brot.
(五)多年生豚草Ambrosia psilostachya
(六)三裂叶豚草Ambrosia trifida
(七)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
(八)菟丝子属Cuscuta spp.
(九)列当属Orobanche spp.
(十)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十一)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十二)毒麦Lolium temulentum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包装、储藏及运输。
1.输华油菜籽粕(饼)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不带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运输菜籽粕(饼)的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2.装载输华油菜籽粕(饼)的集装箱或船舶的舱(如散装船运)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每批输华油菜籽粕(饼)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SSUFSCP应对输华油菜籽粕(饼)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定期监管,确保生产加工企业符合卫生和植物卫生要求。
2.每批输华油菜籽粕(饼)应随附SSUFSCP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和国际兽医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符合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要求,并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如输出前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3.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he Rapeseed Meal from Ukraine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State Service of Ukraine on Food Safety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关于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国际兽医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口油菜籽粕(饼)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口油菜籽粕(饼)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SSUFSCP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发现植物种子、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七)发现产品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八)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的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GACC将向SSUFSCP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生产加工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7号
关于进口墨西哥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墨西哥合众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墨西哥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墨西哥香蕉进口。现将进口墨西哥香蕉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墨西哥香蕉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9日
附件:进口墨西哥香蕉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墨西哥合众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墨西哥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墨西哥香蕉,学名Musa spp.,英文名Banana(以下简称“香蕉”)。

三、允许的产地
墨西哥香蕉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香蕉果园和包装厂均须在墨西哥合众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下属的国家食品卫生、安全和质量服务局(以下简称“SENASICA”)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SENASICA向GACC提供。获得批准注册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粉虱Aleurodicus dugessi
2.飞蓬圆盾蚧Aspidiotus excisus
3.香蕉绣蓟马Chaetanaphothrips signipennis
4.香蕉幼苗肖叶甲Colaspis hypochlora
5.香蕉花蓟马Frankliniella parvula
6.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7.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8.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9.刺盾蚧Selenaspidus articulatus
10.香蕉细菌性枯萎病菌2号小种Ralstonia solanacearum race 2
11.香蕉黄条叶斑病菌Mycosphaerella musicol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香蕉果园应建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烂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输华香蕉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SENASICA或者SENASICA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香蕉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香蕉细菌性枯萎病2号小种(Ralstonia solanacearum race 2),SENASICA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原则建立非疫产区,并由SENASICA和GACC共同认可并批准。一旦在非疫产区内发现香蕉细菌性枯萎病2号小种,非疫产区资格将被暂停。SENASICA需在48小时之内通报GACC。SENASICA应按照《香蕉细菌性枯萎病调查方案》(见附1)组织监测和调查,连续6个月以上未再次发现香蕉细菌性枯萎病2号小种,方可认定或重新恢复非疫产区资格。
5.针对蓟马类、蚧壳虫类,必须进行输华香蕉果园监测,从香蕉开花期至收获期,每15天监测一次,重点检查茎和叶背面。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香蕉不携带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香蕉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ENASICA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场所及包装过程要保持清洁,无有害生物感染。包装过程中经过筛选、整理和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进行水洗、杀菌、密封包装等工序,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完成加工、包装程序的香蕉须在低温条件下单独存放。

(三)包装要求。
1.输华香蕉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
2.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3.对于装载输华香蕉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且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等。
4.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

(四)出口前检疫。
1.在贸易开展的前两年内,SENASICA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香蕉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输华香蕉须处于未成熟状态且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等。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SENASICA官员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SENASICA官员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establish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ananas from Mexico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soil and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墨西哥香蕉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土壤和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SENASICA应在贸易进行前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香蕉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香蕉可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者检查到有成熟或果皮开裂的香蕉,或者有枝、叶和土壤等,则该批香蕉不准进境。
2.如发现香蕉细菌性枯萎病菌2号小种,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向SENASICA通报,暂停非疫产区,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SENASICA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评估SENASICA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决定是否取消暂停。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并及时向SENASICA通报。

八、符合性审查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GACC将派检疫官员赴墨西哥,对输华香蕉注册果园和包装厂执行议定书要求情况进行实地审查,主要包括产地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包装与出口查验等,对当年输华香蕉的检疫进行监督,监管并审核出口前的处理情况。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不得出口,或采取补救处理措施再出口。
依据进口检疫情况,GACC将决定在随后的出口季节是否需要继续派技术官员赴墨预检。预检应提前与SENASICA联系,并且在出口季期开始或期间实施。相关方应为GACC官员进入果园或包装厂提供支持。
此外,根据墨西哥香蕉疫情发生动态和疫情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SENASICA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

附1
香蕉细菌性枯萎病调查方案
针对香蕉细菌性枯萎病的调查。需在香蕉产区和缓冲区(果园周边0.5 km范围)按以下要求开展有效的调查:在没有香蕉植株死亡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有病原体存在的历史。抽样按照“W”形或锯齿形布局随机进行,寻找叶、果和球茎疾病的典型症状,每次调查时要选择不同的区域进行,防止与上一次调查的样本重复。植株数量(树桩)按下表要求进行抽样调查。每30天调查一次。

香蕉苗木病害抽样调查表

面积(公顷)

植株数量

< 10

25

10-50

50

50-100

75

≥ 100

100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6号
关于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水果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2019年12月15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现将相关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适用“过境第三国”方式进出口水果是指已获得进口国家检疫准入的水果。

二、产品出口前,出口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要求,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进出口水果应使用密闭集装箱运输(包括任何密闭容器或冷藏箱,以下简称集装箱)。集装箱的编号和封识号应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水果在过境运输期间不得开箱,并保证封识完好。

四、中国过境第三国的输乌水果,允许从多斯洛克、亚乐拉玛、塔什干、沃依别克和科勒斯5个口岸进入乌兹别克斯坦。

五、乌兹别克斯坦过境第三国的输华水果,允许从霍尔果斯、阿拉山口和伊尔克什坦3个口岸入境。

六、当水果到达入境口岸时,进口国主管部门将检查集装箱和封识的状况、相关单证,并按照有关协议要求实施植物检疫。

七、如发现不符合有关协议或进口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如发现植物检疫证书为伪造或无效的,该批货物将被退回。如果检查发现货证不符,或封识被破坏,或混入其他来源的产品,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5号
关于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村发展与食品部关于希腊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希腊鲜食猕猴桃进口。现将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村发展与食品部关于希腊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猕猴桃,学名Actinidia chinensis、A. deliciosa,英文名Kiwi fruit(以下简称猕猴桃)。

三、允许的产地
希腊猕猴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猕猴桃果园、包装厂、冷库及冷处理设施须在希腊共和国农村发展与食品部(以下简称“MRDF”)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MRDF向GACC提供,如名单发生变化,MRDF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提供给GACC。获得批准注册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 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3. 芭蕉蚧Hemiberlesia lataniae
4. 槟栉盾蚧Hemiberlesia rapax
5. 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6. 褐枝顶孢霉Phaeoacremonium aleophilum
7. 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8. 丁香假单胞菌猕猴桃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9. 黄萎轮枝孢Verticillium albo-atrum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注册果园应建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认证或其他国际认证体系,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除落果,收获时剔除烂果,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输华注册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RDF或者MRDF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3.输华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必须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地中海实蝇,MRDF应持续建立监测体系,在猕猴桃开花期到收获期,使用性外激素诱剂进行监测,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MRDF应保留地中海实蝇监测活动及监督等方面的记录,以便GACC审查。
5.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猕猴桃须来自由MRDF和GACC共同批准的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MRDF应遵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的原则建立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MRDF人员或授权人员须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进行监测,从猕猴桃开花期到收获期,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注册果园进行监测,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注册果园内每0.5公顷1个。MRDF人员或授权人员应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每4周更换1次诱芯,确保猕猴桃果园没有葡萄花翅小卷蛾发生。
一旦在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内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状态将被取消。MRDF需在48小时之内通报GACC,并立即启动国家应急行动计划。当MRDF根除疫情并经GACC批准后,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6.针对无花果蜡蚧,输华注册果园应建立果园监测体系,从开花至收获期每周调查一次。主要检查枝干、茎、叶、果柄和果实是否有目标虫体。如在猕猴桃果实上发现无花果蜡蚧,MRDF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7.一旦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MRDF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以确保输往中国的猕猴桃不携带相关有害生物。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猕猴桃加工、包装、储存、冷处理和装运过程,须在MRDF官员严格的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过程中,猕猴桃须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输华猕猴桃应当单独包装和储存。

(三)包装要求。
1.输华猕猴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卫生检疫要求,能防止猕猴桃感染有害生物。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市或县)、国家、果园及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标注同样内容。
4.若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15号标准(ISPM15)。
5.对于装载输华猕猴桃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猕猴桃必须进行冷处理。冷处理的技术要求如下:

温度范围

持续天数

1.1°C或以下

14

1.7°C或以下

16

2.1°C或以下

18

注:以上温度为果实中心温度。

2.冷处理应在MRDF官员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MRDF官员或者MRDF授权人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猕猴桃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MRDF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由MRDF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Kiwi Fruits from the Hellenic Republic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猕猴桃符合希腊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运输途中冷处理),以及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出口开始前,MRDF应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猕猴桃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猕猴桃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还需核查由MRDF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猕猴桃可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猕猴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则该批猕猴桃不准入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采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处理集装箱,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处理。同时,GACC将立即向MRDF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向中国出口猕猴桃,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MRDF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根据对MRDF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在中国未报道过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MRDF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回顾性审查
GACC将根据希腊猕猴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RDF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猕猴桃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希进行考察。

附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1.冷处理设施
1.1 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MRDF和GACC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1.2 MRDF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3 MRDF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猕猴桃装运前处理的设施的注册,该注册包括说明以下内容的文件:
(a)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b)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c)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d)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1.4 在每个猕猴桃出口季节开始之前,MRDF需向GACC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记录仪的类型
MRDF官员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探针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b)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MRDF官员查验;
(d)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所有探针1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e)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的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MRDF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C ± 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在处理完成时,MRDF官员将用第3.1款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4.在MRDF官员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4.1 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MRDF官员的监管下预冷并转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a)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b)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c)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d)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4.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MRDF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4.5 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失效超出4小时,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5.1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MRDF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5.2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6.处理结果的确认
6.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GACC审核。
6.2 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MRDF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3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必须附有充分的数据统计,证明冷处理已完成。
6.4 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MRDF官员必须对上述记录和统计值进行确认,且应GACC要求,提供上述确认的记录以供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a)MRDF官员确认第6.3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
(b)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装入集装箱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MRDF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7.2 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 集装箱的封识
8.1 MRDF官员用有编码的封条给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加施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8.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关员开启。

9.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储
9.1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储,但需由MRDF官员维持安全状况:
(a)如果果实存储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储,则必须用经MRDF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c)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7款的规定在MRDF官员监管下进行。

10. 植物检疫证书
10.1 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10.2 猕猴桃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MRDF官员签字确认的温度记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1.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记录仪类型
MRDF官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 探针温度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2.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 至少每小时记录1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MRDF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MRDF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作为植物检疫证书的随附文件。
3.4 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关员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温度探针的安插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MRDF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 所有探针必须在MRDF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 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

5.集装箱的封识
5.1 MRDF检疫官员用有编码的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加施封识。
5.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6.处理结果验证
6.1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GACC应授权结束处理。并且如探针符合第3款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6.2 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7.温度记录及确认
7.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希腊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到入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7.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正式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7.3 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给入境港口的中国海关。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中国海关以便审核。
7.5 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8.植物检疫证书
8.1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
8.2 猕猴桃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4号
关于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菲律宾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菲律宾鲜食鳄梨进口。现将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进口菲律宾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菲律宾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HASS鳄梨,学名Persea americana Mills.,英文名Avocado(以下简称鳄梨)。

三、允许的产地
菲律宾鳄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鳄梨果园和包装厂须在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DA)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名称、地址及唯一的标识代码等。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前,由DA向GACC提供,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木瓜秀粉蚧 Paracoccus marginatus
2.大洋臀纹粉蚧 Planococcus minor
3.暗色粉蚧 Pseudococcus viburni
4.西非垒粉蚧 Rastrococcus invadens
5.刺盾蚧 Selenaspidus articulatus
6.七星角蜡蚧 Vinsonia stellifera
7.螺旋粉虱 Aleurodicus dispersus
8.可可花瘿病菌 Albonectria rigidiuscula
9.鳄梨疮痂病菌 Sphaceloma perse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鳄梨注册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国际认证体系,以确保输华鳄梨的有效溯源。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防控措施,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注册果园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在果园进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控。专业技术人员应经DA授权并在DA监督下实施。
3.所有注册果园应保持有害生物监测和化学控制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GACC。化学防控记录须包括生长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和剂量等信息。
4.针对木瓜秀粉蚧、大洋臀纹粉蚧、暗色粉蚧、西非垒粉蚧、刺盾蚧、七星角蜡蚧和螺旋粉虱,DA授权人员应在果园开展监测。从花期到收获期每15天监测一次,必要时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所有的监测活动及植物检疫措施必须要进行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
5.针对可可花瘿病菌和鳄梨疮痂病菌,输华注册果园应实施植物检疫管理计划,从花期到收获前,每月进行监测,疑似样品需送实验室检测。一旦监测到植物病原菌,须对果园实施控制措施。应要求,DA须在每年向GACC提供上年度植物病害的监测和调查结果。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鳄梨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DA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所有经DA注册的输华鳄梨的包装厂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3.鳄梨在果实采后加工和包装过程中,应经浸泡清洗、喷淋水洗、毛刷滚刷和挑拣等程序,以去除鳄梨果实上的虫卵、异物等,保证不带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4.包装好的鳄梨如需储藏,应在DA的监管下立即单独存放在冷藏库中,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侵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鳄梨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县)、原产国、果园和包装厂代码等信息。
3.每个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标注同样内容。
4.若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 15)。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DA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出口货物进行抽样,最少抽样量不少于1200个果,并对所有可疑样品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最少抽样量可降为不少于600个果。
2.在DA的检疫查验中,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DA应立即向GACC通报,并对相关果园和包装厂采取暂停输华措施,相关批次不得出口中国。直到DA查明原因,并采取了有效措施。DA将保存所有的检测记录、纠正措施,应要求提供给GACC。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D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菲律宾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avocado from the Philippine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鳄梨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鳄梨可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2.如果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菲律宾未报道的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相关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此外,GACC应立即通知DA,并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向中国出口。DA应评估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启动前,GACC将派检疫官员到菲律宾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在DA的协助下,监管并审核输华鳄梨产地有害生物的监测、控制体系以及包装和冷藏程序,并对输华鳄梨进行预检。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且无法采取纠正措施的,相关货物不得出口。

九、回顾性审查
GACC将根据菲律宾鳄梨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DA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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