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0-2-21 14:42:06

武汉海关办理疫情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注意事项


武汉海关关于办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税发〔2020〕29号)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税收服务工作,现将武汉关区办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以下简称“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备进口物资免税资质的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注册地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于捐赠进口情形,减免税申请人为进口物资受赠人;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情形,减免税申请人为湖北省财政厅确定的进口单位(武汉关区指定受赠人、进口单位及对应主管海关清单见附件1,更新至2月17日)。

二、减免税申请人可以通过无纸申报或邮寄办理方式,向注册地主管海关发送减免税申请(武汉关区减免税手续办理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在省内小区封闭管理期间,为便于出行,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先与联系人预约办理时间。

三、办理减免税手续需发送的资料(表格样式见附件3,境外捐赠函、发票无固定格式)

(一)境外捐赠:《征免税申请表》、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及《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以下统称《接受进口物资证明》)、境外捐赠函、发票、《减免税货物情况说明表》、《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

(二)境内捐赠:《征免税申请表》、《接受进口物资证明》、发票、《减免税货物情况说明表》、《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

(三)组织进口:《征免税申请表》、发票、《减免税货物情况说明表》、《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自行办理的无需提供)。

四、其他事项

1.进口物资征免性质统一填报为“疫情防控物资 代码930”;

2.为便于区分,根据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在减免税申请备注栏注明“境外捐赠/境内捐赠/加贸捐赠”及“登记放行/已申报后补免表/未进口”;

3. 为便于统计,口罩的申报计量单位填报为“个”或者“只”;

4.在署税发〔2020〕29号文件发布前,减免税申请人已出具的《接受进口物资证明》不要求收回修改。2020年2月14日后新出具的《接受进口物资证明》使用新版样本格式(可参照附件4)。

特此通知。

武汉海关
2020年2月21日








来源:武汉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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