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教你准确区分疫情防控物资类型快速通关
疫情当前,大量疫情防控物资从世界各地以海运、空运、携带或邮寄等方式进入国内。这些物资中有捐赠给抗击疫情定点医院使用的,有企业事业单位自行采购回来用于职工安全防护的,也有公民在境外购买后携带回国内自行使用。
准确区分不同疫情防控物资的类型,是保证进境时快速顺利通关的必要条件。
首先要区分是进口货物还是进境物品?
货物:从实质要件看在进出境环节或进出境的目的属于贸易性质;从形式要件看应当签有合同(如果是捐赠物资则应当有境外捐赠证明和捐赠清单)
物品:从实质要件看在进出境环节或进出境的目的属于非贸易性质;不存在合同等形式要件。
进口货物要区分是捐赠还是非捐赠?
捐赠物资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捐赠物资范围
2、捐赠人范围
3、受赠人范围
根据2015年第102号联合公告和2020年第6号联合公告,对于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代码:3612)”,对应征免性质为“慈善捐赠(代码:802)”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收货人填制要求:
(1)捐赠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货人填制为“受赠人”或其授权的“使用人”。
(2)捐赠人为“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的,收货人填制范围可扩大至“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委托代理进口的进出口公司”;对于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捐赠的,收货人填制其“委托代理进口的进出口公司”或直接填制“受赠人”或其授权的“使用人”。
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可免税进口,鉴于当前的特殊情况可先向海关申报登记放行,后续免税手续由国内受赠人或代理人至海关办理。
特别需要提醒,对免税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进口的、符合免税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已经征收的应免税款可向海关申请退还。
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即属于非捐赠物资,应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并照章征税。
进口货物要区分是民用还是医用?
1、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所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民用物资不按照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可直接进口。申报时,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海关验核有效期和新旧用途后快速放行。
2、临床使用医用物资属二类医疗器械,应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未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海关凭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放行。
对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海关可凭地方药监部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
对于已在中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申报时在“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及编号,海关实施联网核查;对于未在中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申报时,产品“用途”栏选“其他”,“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
部分商品名称、成交计量单位填报要求:按照海关总署最新要求,“单一窗口”企业申报端将对申报品名为“口罩(HS编号63079000)”“防护服(HS编号62101030)”的报关单进行临时提示:“请在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如‘3M牌N95医用口罩’。口罩请按‘个’填报相应数量”。
进境物品要掌握自用合理数量
进境物品,包括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和以邮寄方式进境的邮递物品。海关对于进境物品的监管,有三个数量标准:
1、在规定的数额以内,又属于自用的,免税进境。2、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超出部分缴纳物品进口税。3、数量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整批物品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目前海关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对声明涉及疫情物资的邮件快件,可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
来源:南宁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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