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半年部分进口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清单
关于2025年上半年部分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28日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关务小二重点解读:在本清单内的产品措施,不代表在2025年上半年到期后就立即停止双反措施,还需要留意商务部后续是否发布期终复审调查;同时,在清单内的产品措施若到期后未发布期终复审调查的,商务部也不再另行告知已到期,企业需自行留意。小技巧:可通过关务小二海关商品编码查询工具,查询编码当前是否还存在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率,系统数据与商务部及海关总署保持每日同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鉴于英国已于2021年1月1日脱离欧盟,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如涉及欧盟,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期终复审时,应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
四、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五、如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将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一览表.wps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3年6月28日
附件:将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一览表
序号措施类型产品名称涉案国别和地区案件原审终裁商务部公告号措施起始日期措施到期日期联系电话
1反倾销措施太阳能级多晶硅美国、韩国2014年第5号2014年1月20日2025年1月19日010-65198924
2反补贴措施太阳能级多晶硅美国2014年第4号2014年1月20日2025年1月19日010-65198924
3反倾销措施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欧盟、美国2019年第24号2014年5月10日2025年5月9日010-65198194
4反倾销措施四氯乙烯欧盟、美国2014年第32号2014年5月31日2025年5月30日010-65198137
5反倾销措施丙酮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2008年第40号2008年6月9日2025年6月7日010-6519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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