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Fwdlwxd 发表于 2024-5-21 10:01:30

区内国际中转贸易

   各位大佬,今年海关新增监管方式区内国际中转,我们现在的保税区一线过境货物都是用区内物流货物贸易方式操作的,那如果我一票货物从日本进来再转口去俄罗斯,是不是就可以用区内国际中转贸易方式了。和我们之前的区内物流货物有什么区别么?哪位大佬操作过么?当中需要注意些什么么?

qiuguoyong 发表于 2024-5-21 14:26:08

同问,我也想了解一下。5073/6073这种国际中转的方式,与我们1233做中转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或者说有什么优势?

cdzjy 发表于 2024-5-22 09:29:40

5073/6073不列入统计,懂的都懂。

wxFwdlwxd 发表于 2024-5-22 19:51:19

收到,谢谢!

wxFwdlwxd 发表于 2024-5-22 19:59:53

我了解到我们货权发生过一次变更,所以就不属于区内国际中转了。只能用区内物流货物来申报。

qiuguoyong 发表于 2024-5-23 11:59:16

cdzjy 发表于 2024-5-22 09:29
5073/6073不列入统计,懂的都懂。

就是说,不需要做报表?也不需要核注清单核放单?(这不可能啊)没懂你这里指的统计是哪种,海关统计?(也不可能啊){:1_91:}优势在哪?

RFXDR 发表于 2024-5-23 12:58:46

感觉没什么用处,删除了吧,该核的还是要核,该查的还是要查,说是不纳入统计

wx_Boa8z82S 发表于 2024-5-23 13:36:17

关于规范使用监管方式“区内保税展品”(代码5072)、“区内国际中转”(代码(5073)的通知:
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109号公告新增保税国际中转监管方式,新增设的监管方式“区内保税展品”(代码5072)、“区内国际中转”(代码 5073)于2024年起实施。目前,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货物申报系统及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尚已调整完善,请各区内企业注意:
1.根据实际货物情况和流向,申报对应的监管方式,对于符合5072和5073监管方式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5034等监管方式代码申报保税展品或保税中转货物。(保税中转监管方式应同时满足以下4个原则,一是货物流向先报进再报出,出境备案清单备注栏填写关联进境备案清单号,二是没有与国内企业发生货权转移,三是入境前能确定全流程运输安排,四是在区内未产生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如分级分类、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贴标、拼装、改换包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等辅助性作业,对便于运输条件开展的作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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