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22104 发表于 2024-5-13 11:41:58

进口运杂费申报

空运出口到马来西亚, 条款CFR, 客人要求1- 单证上总额不变,
2- 但是提高货物金额,降低运费金额,

这里面涉及什么问题呢? 申报合规吗?


wxBZgTZbT 发表于 2024-5-13 16:56:08

降低运费金额,FOB价提高了,出口退税是以FOB价的,你这操作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iceman0210 发表于 2024-5-14 09:05:47

wxBZgTZbT 发表于 2024-5-13 16:56
降低运费金额,FOB价提高了,出口退税是以FOB价的,你这操作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

想多了,FOB只是出口退税一个单证要求而已,真正退税退的金额是买进这批货物所缴纳的VAT。

zw19781216 发表于 2024-5-14 11:47:11

本帖最后由 zw19781216 于 2024-5-14 11:59 编辑

应该是和出口退税有关,出口退税按FOB价

wxBZgTZbT 发表于 2024-5-17 14:30:38

iceman0210 发表于 2024-5-14 09:05
想多了,FOB只是出口退税一个单证要求而已,真正退税退的金额是买进这批货物所缴纳的VAT。 ...

看来你是不懂财务,买的是原材料,出口的是成品

朱大 发表于 2024-5-17 16:01:04

出口退税,是根据进项增值税发票来进行退的,如果是生产商,购买的是原材料,降低运费,提高货值,可以提高国内退税的上限,但是实际退税还是根据进项增值发票来的。

由于这是外商的要求,所以不明确其目的,可以问一下外商。

在国内这样做,意义不大,进项发票这个订单下个订单或者内贸抵扣都可以使用,单单只是提高了一票的退税的上限。

实际操作没什么问题,除非差别巨大,否则不会有什么影响。

iceman0210 发表于 2024-5-20 09:05:35

wxBZgTZbT 发表于 2024-5-17 14:30
看来你是不懂财务,买的是原材料,出口的是成品

你好好在去学习吧,你口中买进原材料,出口成品,退税的金额按照出口成品价格这个模式是生产加工型企业生产加工材料出口成品,退税主体单位是这家出口加工型企业。
我说的出口退税金额按照购入货物的VAT金额是指贸易型企业的货品出口,退税主体是贸易型企业。
这2种退税主体及退税额计算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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