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修订的主动披露政策,是放宽了还是收紧了?
2023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对于之前2022年第54号公告仅针对于影响税款征收的主动披露,新公告在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时限要求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调整。这次主动披露制度修订极具意义,是海关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让更多守法企业享受诚信守法红利。四项利好
一、从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到主动披露违规行为,主动披露免于处罚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54号公告仅针对满足特定条件的涉税违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127号公告不仅包含涉税违规,还增加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特定单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以及部分检验检疫业务违反海关规定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
二、从6个月后一年以内到6个月后两年以内,主动披露免于处罚时限要求进一步放宽。
54号公告对超过6个月以后适用主动披露免于处罚的时限要求为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后一年以内,新公告将主动披露免于处罚时限要求放宽至6个月后两年以内,并将公告有效期由一年半延长至2年,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
三、将“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可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放宽。
新公告特别明确1年内指连续的12个月,即同一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连续12个月以后,可以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满足免罚条件的不会受到海关行政处罚,这就相当于在两年之内对同一违规行为给了企业两次主动披露的机会。
四、减免税款滞纳金的条件从“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放宽至“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
54号公告对主动披露可减免滞纳金的限制条件为“经海关认定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新公告将其修订为“企业实施主动披露并及时改正,且经海关认定属于主动披露的,可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即企业的涉税违规行为不论是否受到处罚,只要被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都可以享受减免滞纳金的政策红利。
企业风险提示
一、关于适用范围
并不是只有127号公告规定的违规行为适用于主动披露,实际上只要不属于走私行为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里面3个排他条款的违规行为,都可以向海关主动披露,满足127号公告适用范围的免予处罚,不满足的虽处罚但仍属于主动披露。
二、关于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新公告明确对于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但是需注意时间节点: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或者超过一个月但在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也在免于处罚范围中。
对公告存在的疑惑
第三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新公告对于主动披露被海关行政处罚但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记录标准与54号公告相同,但条款中增加了排他事项,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那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情况是否除外?报关单涉检项申报错误是否适用影响统计类主动披露呢?
第四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性质相同”的如何理解?按照54号公告补充解读,同企业不同商品的同一违法行为仍然属于不予行政处罚范围,但是依据新公告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字面理解,似乎政策反而收紧了。
例如不同商品但均为币制申报错误少缴税款,是否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依据新公告中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定义的解释,海关是否会认定币制错误属于性质相同且违反的都是《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款的条款而不适用于新公告有关免罚规定?
企业翘首以盼的主动披露新政明日即将落地生效,相信“守法容错”的激励机制在企业关务心中已经留下深刻的烙印,期待后续海关会给到企业更为详细的政策解读指导,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主动披露规定新旧变化对比表
(来源:欣海关务工作室、海问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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