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3-6-30 11:44:54

海关主动披露政策(意见稿)解读

前言
2023年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相对于之前2022年第54号公告仅针对于涉税要素的主动披露,此次意见稿在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限要求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扩大和放宽,对“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的条件也进行了重新修订,这次主动披露制度修订极具意义,是海关助力企业稳产解难、提振信心的具体举措,让更多守法企业享受诚信守法红利。

三大政策利好
一、从“涉税违规行为”变成“违规行为”,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仅针对涉税要素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免予行政处罚,此次意见稿不仅包含涉税要素违规,还增加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以及检验检疫领域违反海关规定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

二、从6个月后一年内到6个月后18个月内,进一步放宽主动披露时限要求。
54号公告适用主动披露的时限为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后一年以内,此次意见稿将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6个月后18个月以内,延长了6个月的时间,将公告有效期由一年半延长至2年。

三、将“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条件放宽。
放宽至“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在主动披露政策适用的时限内,只要不是在同一年内发生的同一违规行为,还是可以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满足免罚条件的不会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这就相当于在原来的基础上给了企业两次主动披露的机会。

第四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重复主动披露如何理解?
首先,这里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是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
其次,对这样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例如,报关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进口货物数量申报错误,及时改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向海关主动披露行为,海关免予行政处罚,如果在发生的一年内又再次发生了同一违规行为,海关便不会免予处罚,但是,如果超出了一年且在适用主动披露的时限内,企业仍可以二次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例如特许权使用费便不适用此项规定,对于同一商业合同项下同一特许权使用费违规行为,仍然按照54号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即使是在主动披露适用时限内,且不是同一年内发生,海关仍不会认可企业的主动披露。

企业需注意的风险点
1、关于滞纳金。
滞纳金跟54号公告的规定一样,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2、关于涉检业务。
主动披露的涉检违规行为针对的是意见稿附件一里面的5种涉检行为,其中进口只涉及的是“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如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提离的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2、违规食品尚未销售、使用,免予行政处罚。”剩下的4种都是针对于出口的食品和出口的竹木草制品。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3、关于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但是需注意时间节点: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4、关于有效时限。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欣海关务工作室)

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3-6-30 11:47:51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海关主动披露制度在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海关总署对主动披露制度进行修订,在前期征求内部意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动披露制度修订的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主动披露制度作为海关事后监管的政策工具,集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修订完善主动披露制度,是海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助力企业稳产解难、提振信心的具体举措,让更多守法企业享受诚信守法红利。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适用范围。将涉税违规行为扩大为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增加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以及检验检疫领域违反海关规定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

二是进一步放宽主动披露时限要求。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六个月后十八月以内。同时,将公告有效期由一年半延长至2年。

三是进一步放宽“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将“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放宽至“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海关主动披露政策(意见稿)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