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3-6-29 15:45:19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持续释放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政策红利,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yangxiaotong@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9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海关总署2023年6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相关要求,着力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加快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且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十八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十八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1)。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2),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5128347/2023062910183146408.docx
附件1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提离的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
2、违规食品尚未销售、使用。

2
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食品来自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
2、食品生产企业在主动披露前,完成备案的;
3、 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食品无质量安全问题;
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
4、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4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
2、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
3、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5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
2、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
3、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6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工作疏忽导致骗取证单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所涉证单尚未使用
2、主动向海关退回证单的。



附件2
主动披露报告表
            海关:
经自查,发现我企业/单位存在                        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现报告如下:

企业/单位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信用等级


注册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违反海关规定涉及事项

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发生日


主动披露内容





(可另附自查情况详细说明)

随附材料清单
1.                     
2.                     
3.                     
.                       
以上材料共      页。

企业、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报告表一式两份,海关留存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Andrew.shao 发表于 2023-6-29 17:39:53

这个时间范围还能在放宽一点吗?卡着蛋了{:1_86:}{:1_86:}{:1_86:}

18665933553 发表于 2023-7-6 13:36:54

Andrew.shao 发表于 2023-6-29 17:39
这个时间范围还能在放宽一点吗?卡着蛋了

这不是征求意见么?有意见赶紧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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