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防科工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所有特性的高压水炮(海关商品编号:8424899920),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射程大于等于100米;
(二)额定流量大于等于540立方米/小时;
(三)额定压力大于等于1.2兆帕。
技术说明:高压水炮是一种以高压水泵对液体介质做功,形成可在空气中远距离喷射高速流体的设备。高压水炮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设备包括水炮本体(海关商品编号:8424909010)、高压水泵(海关商品编号:8413603120、8413603902)及操控系统(海关商品编号:8537109040、9032899092)等。
(编码表格仅供编注参考明晰,以相关监管部门实际最新为准)
二、从事上述高压水炮类产品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有关登记条件、材料、程序等事项依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执行。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拟出口的高压水炮类产品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商务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属于警用装备的高压水炮类产品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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