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指南
为了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帮助企业及时、准确掌握和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红利,根据财税2012年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相关政策,我们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业务指南》,快来看看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类型】
从监管方式来看,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有“9610”、“1210"、“9710"、“9810”等4种类型,其中佛山出口企业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主要有以下三种:
9610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9710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
9810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出口退(免)税适用条件】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1.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报送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
(1)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条件报送:四类生产企业申报视同自产必报,其他类别企业非必报);
(5)其他条件报送资料。
2.生产企业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需报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其他条件报送资料。
(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
(1)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其他条件报送资料。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原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备案单证管理】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其他提醒
综试区“无票免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温馨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佛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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