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关税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解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解读(五)-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 编者按具备RCEP原产资格的货物如何办理进口报关,怎样才能顺利享受RCEP关税优惠待遇?本期为你介绍《办法》第四章“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的主要内容。 一、进口货物申报进口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和全程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货物符合《办法》关于直接运输规定(第十七条)的其他证明文件。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二百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12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06号),就《协定》项下货物的报关单填制和享惠申报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请进口人加强关注。你也可以先回顾我们在往期推送中介绍过的,关于优惠贸易协定货物报关单填制的公告内容和详细填制指南: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丨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丨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关税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填制避错指南(上)关税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填制避错指南(下) 二、协定税率适用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协定》项下税率。此外,根据《办法》规定,进口人还可以就《协定》项下税率做出两种自主选择:(一)、选择我国对所有其他成员方相同税号实施的RCEP协定税率中最高的税率;(二)、选择我国对部分成员方相同税号实施的RCEP协定税率中最高的税率。 第二种情形缩小了范围,可以选择比第一种更低的协定税率,但需要注意的是,进口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证明货物所有原产材料来自其申请的“部分成员方”。 例如:HS编码为8211.10的餐具套装,在泰国加工获得RCEP原产资格,提供原材料的国家有新西兰、日本、越南,但是协定原产国不明。RCEP生效首年,我国对该HS编码日本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税率是16.4%,对该HS编码东盟、新西兰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税率是0%,对其他国家的协定项下税率存在更高的情况,如对澳大利亚的是18%。此例中,进口人可以选择适用我国对新西兰、日本、越南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16.4%。在此情况下,进口人应当提交材料,证明为生产货物提供原产材料的成员方为新西兰、日本、越南。三、进口人补充申报符合《办法》规定的原产货物,如果进口时还没有取得原产地证明,但是后续又有享惠的需求,进口人应当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补充申报的具体文件格式已在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中公布。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补充申报也属于进口人的申报义务。如果原产地证明晚到了,或者出现了意外情况,不需要紧张,只要按《办法》规定履行义务,原产货物最终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就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没有按规定补充申报,按照《办法》规定就不能享惠。四、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核查海关在审核进口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时,有权力开展原产地核查,以确定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核实进口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具体的核查方式包括:(一)、要求进口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二)、要求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提供补充信息。(三)、以及对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开展境外实地核查等。在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此外,海关有义务向进口人、境外出口商等相关方书面通报核查结果和理由。 五、海关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核查 《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具体情形,建议进口人重点天注。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进口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按《办法》规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也未进行补充申报;(二)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三)原产地证明不符合《办法》规定;(四)原产地证明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五)海关提出原产地核查要求后,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收到核查反馈,或者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明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或者原产国(地区);(六)海关提出实地核查要求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回复,或者实地核查要求被拒绝(七)进口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小编提醒:只有合规申报、如实申报,原产货物才能顺利地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如果进口人有关于进口申报的操作问题,欢迎随时咨询12360热线。 供稿单位南京海关、福州海关审稿单位海关总署税征管司、青岛海关制图:宋丽娜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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