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_s0uI8 发表于 2021-12-16 17:46:29

关税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关税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解读(四)编者按已经确定具备RCEP原产资格的货物,在RCEP成员国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什么样的证明才能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呢?本期,小编为您梳理《办法》第三章“原产地证明”和第五章“出口货物签证程序”内容,介绍RCEP原产地证明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以及获取相应证明的具体程序。 一、原产地证明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无论是原产地证书还是原产地声明,都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格式和内 容要求。原产地证书由各成员方签证机构签发,具有固定的格式;原产地声明由经核准出口商出具,应当包含符合规定的信息。关于原产地证书格式和原产地声明信息的具体要求,海关总署已另行公告(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请加强关注。此外,海关总署已与《办法》同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对经核准出口商的条件和义务、海关后续管理要求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近期我们也将推出相关解读。关于原产地证明的内容,《办法》也有详细规定,例如原产地证书应当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由出口成员方的签证机构在货物装运前签发等;原产地声明应当具有唯一的声明编号、具有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具有该经核准出口商。二、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及内容要求对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未发生变化。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当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或者开具日期、编号及其他相关信息;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并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数量。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也属于原产地证明,也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形式,并且内容格式都应当符合上文提到的关于原产地证明的要求。此外,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它所依据的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是一致的。三、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申请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简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 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证书内容需要更正的,申请人应当在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并且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小编提醒大家,原产地证书申请人负有如实申报的义务,向签证机构提交的关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原产地证书直接关系到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以及在进口成员方是否能够顺利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建议与申请签证相关的出口商、贸易商及代理人做好与货物原产资格相关的合规管理。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审核签发 我国RCEP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包括: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签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法》规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签证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资料、或者通过实地核实、查阅复制合同等商业资料来核实货物的原产资格和原产国。 五、海关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核查 根据《办法》规定,海关有对出口货物原产地开展核查的权力,具体包括三种方式:(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供稿单位南京海关、福州海关审稿单位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青岛海关制图:宋丽娜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税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