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关税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解读(一)编者接截至2021年11月2日,RCEP成员国中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国家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完成国内核准程序。根据协定规定,RCEP已达到生效门槛,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为实施RCEP原产地规则相关内容,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署令255号),2022年1月1日实施。为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深入了解《办法》内容,做好享受RCEP优惠关税待遇的充分准备,小编将对《办法》进行系列解读。 问题一:《办法》的实施背景是什么?RCEP由东盟于2012年发起,历经8年、31轮谈判,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RCEP是各项指标领先全球的超大自贸区,覆盖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RCEP的实施将为成员区域经济带来持续的繁荣,也将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做出积极贡献。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规定了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办法》体现了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双重概念等特色内容,结构充实完备,并明确规定了《协定》项下货物进出口程序中的海关权责和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二:《办法》里关于原产地的双重概念是什么?《办法》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的内容,规定了“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的原产地概念。由于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进口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关税降税存在差异,【小编敲黑板】例如,对同样税号的货物,中国对日本、新西兰实施的RCEP协定税率可能是不同的。货物首先要确定具备原产资格,然后再确定原产国(地区),从而适用进口成员国对它的原产国(地区)实施的RCEP协定税率。在《办法》第二章“原产地规则”中,首先明确了确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条件,其次规定了对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判定原产国(地区)的标准。听起来有点复杂,如果原产国(地区)确定不了怎么办?货物还能享受RCEP协定税率吗?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确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以后,进口人也可以直接申请选择适用进口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相同货物实施的RCEP项下最高税率。 问题三:《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明的形式有哪些?原产地证明是用来证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证据文件,也是货物在进口成员方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凭证。《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形式,原产地证书由各成员方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声明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 怎样才能成为经核准出口商?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对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申请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最近我们也会推出相应的解读。 问题四:《办法》里的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指什么?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协定》的特色制度,主要用于证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没有改变其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各成员方签证机构和经核准出口商可以根据初始的原产地证明,对符合《协定》规定的货物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归根结底,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也属于原产地证明,可以理解为中转或再出口成员方对初始原产地证明的背书。 哇,听起来很不错。我们有很多货物需要在中间成员方临时存储或者做物流拆分,有了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就更方便了。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和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效力一样是吗? 是的,不过要提醒一下,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和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是相同的。如果初始原产地证明超期失效了,和它相关的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也将失效。 问题五:《办法》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包含六章共四十四条,各章的内容主要是: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原产地规则”:货物原产资格的认定标准、原产国(地区)如何确定;第三章“原产地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的形式和要求;第四章“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我国进口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申报要求和程序;第五章“出口货物签证程序”:我国签证机构及经核准出口商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具体要求;第六章“附则”:文件保存、定义等。结语:本期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从下期开始,我们将陆续详细解读如何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如何确定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原产地证明和出口货物签证程序、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总署第255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供稿单位南京海关、福州海关审稿单位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青岛海关制图:宋丽娜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