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征税要素担保操作问题Q&A
2021年1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00号公告,根据此公告,凭保放行、货物申报、税费支付等系统均进行了更新。目前各企业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下:
Q1:报关企业能否代替收发货人申请征税要素担保?
A:目前只有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单位可以发起申请征税要素担保。
Q2:线下人工备案的征税要素担保能否在单一窗口进行变更和销案?
A:线下人工备案的征税要素担保,在单一窗口可以查询,不能发起变更和销案。
注:上图源自新版税费支付操作手册,附下载
更新后的单一窗口中的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界面,申请企业默认为当前插IC卡登录的企业抬头,如下图:
报关企业可填写可暂存,但提交申报后会退单提示:申请企业海关编码与报关单收发货人编码不一致。故目前应由报关单上收发货人提交申请。
Q3:2021年12月1日申请成功的担保备案能否在单一窗口变更和销案?
A: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状态显示为成功,如果是线上操作,可以直接在线上进行变更和销案,如果是在线下人工备案的征税要素担保,需继续到线下人工进行变更和销案。
Q4:操作员卡登录税费支付系统,没有看到“征税要素担保备案”、“征税要素担保预警查询”这两个功能菜单。
A:先清理单一窗口缓存(清理教程),若按正确方法清除缓存后也不出现菜单,可尝试使用法人卡临时设置“不启用系统权限”,如下图。
单一窗口标准版货物贸易税费支付系统更新预览 (货物贸易税费支付界面)
(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界面)
(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界面)
(征税要素担保预警查询界面)
货物申报系统更新
更新详情:1.将现有“是否使用‘汇总征税’模式”调整为“是否使用汇总征税担保通关模式”,“请选择汇总征税担保编号”调整为“请选择担保备案编号”。(展示给企业选择的担保备案编号包括现有汇总征税用途备案编号和税款总担保用途备案编号)2.将现有“是否使用‘纳税期限’担保模式”调整为“是否使用纳税期限担保通关模式”,“请选择保险单编号”调整为“请选择担保备案编号”。(展示给企业选择的担保备案编号包括现有汇总征税用途备案编号和税款总担保用途备案编号)
3.红色提示内容调整为:注:1.请按担保通关模式选取担保备案编号。2021年12月1日后备案的担保可同时用于汇总征税和纳税期限担保,担保备案编号对应的用途可在单一窗口税费支付系统查询。 2.选择汇总征税担保通关模式的,可在缴款期限(15日)或者下月第5个工作日前缴纳税款;选择纳税期限担保通关模式的,应在缴款期限(15日)内缴纳税款。 3.担保备案编号将会返填在备注栏的最前面,如备注栏超长,请重新填写备注信息。
(货物申报系统更新后的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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